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做足疗时突发心脏病死亡 美发店判赔20余万

2012年11月10日 16:0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足疗出人命 美发店担责

  顾客患心脏病不宜做足疗

  一名顾客在无足疗资质的美发中心做足疗后死亡。死者女儿将这家美发中心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通州法院判决美发中心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原告20万余元。

  死者郭某的女儿诉称,其父亲有十多年的心脏病病史,并没有完全治愈,日常里只是靠吃药来维持心脏的跳动,还要定期复查。郭某随身携带心脏病的急救药物。如果发病后能够及时服用,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不会产生郭某死亡的结果。李某、朱某作为健康保健的服务性经营主体,却没有及时的救助,错过了心脏病的最佳抢救时间。李某、朱某作为经营者,没有保障郭某的人身安全,致使郭某丧失了生命,故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美发中心登记的业主李某与实际经营人朱某认为,郭某的意外死亡与经营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其死亡系由于心脏病突然发作造成的结果,其经营服务行为不存在任何导致其死亡的诱因;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已经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且郭某突发疾病后,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不存在延误治疗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作为美发中心的实际经营人,在经营中擅自超越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足疗保健,并在招牌上自行标示“商务休闲会馆”,雇佣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足疗保健服务,且在明知心脏病人不能做足疗的情况下,未对患有心脏病的郭某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其对郭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郭某作为成年人,应注意自身安全,其明知自己患有严重心脏病仍去美发中心做足疗,自身亦有较大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定朱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美发中心让与朱某实际经营,自身亦具有过错,应与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讯员 张若琳)

【编辑:张志刚】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