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检察官执行新《决定》 失足少年谋新生
中新网衡阳11月14日电(曹丽雯 肖振兴)11月13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检察院会议室,刚刚释放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罗某热泪盈眶,表示一定要好好学习,做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是2012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衡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罗某涉嫌盗窃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报捕以后,珠晖区检察院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罗某系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发廊学艺期间,因迷恋网游而盗窃了发廊老板2000余元现金。但其主观恶性小,且系初次犯罪,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好,同时具备有效监护条件,衡阳市珠晖区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唐晨在听取案情汇报后,组织干警进行风险分析,并依照高检院《决定》,从关心、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角度出发,对犯罪嫌疑人罗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为防止成长于单亲家庭的罗某在释放后重蹈覆辙,唐晨亲自与共青团衡阳市委衔接,提出帮教设想,争取社会支持,团市委欣然应允。11月13日,罗某释放当天,唐晨和团市委领导与罗某促膝谈心,对其开展心理疏导,罗某对自己的过错表示真心忏悔,并接受团市委提供的帮助,决心到衡阳技师学校学习一技之长,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