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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服逃逸认定起诉交警 称事故后昏迷才未自首

2012年11月14日 14:34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深夜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路上监控设施、绿化带被撞坏,车子也基本报废。但驾驶员李某却“不知所踪”,直至过了近15个小时才到江东交警大队作笔录。

  对此,交警认定李某造成事故后逃逸。李某却说事发后昏迷,被人送到医院,因而起诉交警大队。李某是否具备报案条件而未报案,成了争议焦点。昨天上午,江东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李某:事发后昏迷无报警能力

  据悉,李某今年27岁,是宁波一外贸公司的老板。据其讲,今年2月28日晚近12时,他驾驶一辆新买的奥迪A5车回家,在江东兴宁路自西向东行至沧海路口右转弯时,由于操作失误,发生车辆侧翻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其颅脑损伤,一度陷入昏迷,后被路人送往医院。次日下午,李某到江东交警处作了笔录。

  4月27日,交警作出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认定李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罚款2000元,记12分。但李某认为,他没有故意逃避法律追究,且单方事故保险公司也会赔。他是因为昏迷才没有立即报警。

  李某认为江东交警大队认定事实错误,应撤销该行政处罚,故于9月3日向江东法院提起诉讼。

  交警:当事人具备报警条件未及时报警

  据江东交警大队讲,事发时,李某的车驶入路口绿化带,并与监控设施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李某受伤及绿化带、监控设施损坏,其奥迪A5车几乎全毁。

  交警认为,事发后,李某未及时报警和主动接受交警调查,弃车离开现场。且后来在具备充分报案条件的情况下,他未立即报案说明去向,也未向交警及时说明情况。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交警是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法庭审理发觉蹊跷

  受理此案后,江东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李某当时撞坏监控设施,之后的情形已无法从监控中查知。但根据事故现场图片,奥迪A5车翻得底朝天,几乎全毁。法院起初也不排除李某事发后陷入昏迷,没有报警能力的可能性。

  但随着庭审的深入,法官发现几个蹊跷之处:

  首先,事发后,李某曾用手机给家人打了个电话。随后,他被路过的王某送往李惠利医院就医,途中还前往李某家里接上其妻子、父亲。但交警接到围观群众的报警,赶到现场未发现司机后,试图通过车辆登记信息上的手机号码联系,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

  其次,李某被送到医院急诊室救治时,妻子向医生谎称他和人打架斗殴受伤。接诊医生根据该描述,在李某病历本上的记载为“半小时前与人争斗致头痛出血,神清醉酒貌”。由于这个谎话,致使交警当时无法从各医院找到实际因交通事故入院的李某;

  最后,李某输完液后,于2月29日凌晨四五时离开医院。出院后,他仍没有立即报警。当天上午9时左右,李某妻子前往交警处了解相关情况;下午2时45分,他才到交警处做笔录。

  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医院就诊时,其妻子故意向医生隐瞒有关交通事故情况。后李某离开医院时,已然具备完全的报警或到案条件,但他迟至上午9时左右才由其妻子前去交警处,其行为应认定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同时,李某虽然因受伤被人带至医院,但在具备报警和到案条件后未履行该项义务,客观上已产生逃离事故现场的后果。

  此外,交警提供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交警已明确告知李某因造成事故后逃逸,拟对其进行处罚。当时,李某在笔录中未表异议,并表示不需要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因此,交警据此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

  昨天上午,李某并未到庭。最终,江东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记者 沈孙晖 通讯员 姜栋)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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