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快递公司弄丢物件 拿免责条款当挡箭牌被判无效

2012年11月15日 17: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镇江11月15日电 (唐娟 刘光亮 林玮冰)快递公司在运输中将物品弄丢,托运人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责任,而快递公司却以格式条款做挡箭牌,只愿意承担运费的5倍损失。面对快递公司的种种免责条款,托运人是否只能吃哑巴亏?15日,记者从江苏句容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据该法院审理后认定,快递公司运单上所注“未保价的按资费5倍赔偿”的条款,并不能为丢失客户物品免责。

  2012年5月,原告王某将总价值约15000元的服装交由句容一快递公司运输至浙江杭州某交货地点,快递公司在收到王某托运的货物后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签发快运单为王某办理了货运手续,王某为此支付快递公司运费20元。此后,王某指定的收货人却迟迟没有收到货物,经快件查询,托运的货物全部遗失。2012年8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庭审中,被告快递公司对原告王某诉称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原告托运货物时,未按照被告的要求办理保价,根据被告快递公司出具给原告王某快运单的背面格式条款的规定,货物未办理保价发生损失、灭失的,按照运费的5倍赔偿,该批服装的运费是20元,因此只能赔偿原告损失100元。

  此间,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将货物交由被告快递公司运输,原被告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将原告交运的货物运输至原告指定地点,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快运单上所注“未保价的按资费5倍赔偿”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内容排除了原告主要权利,被告未能就该格式条款向原告予以提示、说明,故该格式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于是依法判决被告句容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货物损失人民币15000余元。(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