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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民哄抢高速翻车货物被判刑

2012年11月16日 09:56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进入冬季,大雾等天气导致高速公路事故增多。先是一辆装满葡萄的大货车在兰州发生侧翻事故,当地村民前来哄抢葡萄。之后抚州高速路上一大货车侧翻,车上装载的日用百货等物品散落路面,引来附近村民哄抢……

  关于高速公路事故车辆货物遭遇哄抢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在同情车主谴责哄抢村民时,我们几乎很少看到有人因为哄抢而被处罚或者判刑。法不责众,还是无法可依?本期法律圆桌,我们结合发生在江西境内的多起哄抢事件,以案说法。

  本期嘉宾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周俊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久保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

  高速路翻车货物遭哄抢

  近日,兰州高速公路一辆载有葡萄的大型货车发生侧翻,闻讯赶来的当地村民哄抢葡萄。

  几天之后,这一幕在抚州上演。当日,沪昆高速公路两辆装载日用百货的半挂货车发生追尾,一辆货车自燃起火,装载的货物倾倒而出,附近村民哄抢货物。

  本报也曾报道,一辆大货车从丰城运鸭到浙江,在南昌县广福镇105国道万洲村段侧翻,154笼鸭子滚落一地遭到附近村民哄抢,被抢鸭子500多只。

  温州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一辆满载货物的挂车途经江西樟树境内高速路段时侧翻,除车上一些阀门和不锈钢件外,一车货物几乎被附近村民哄抢一空。初步估计,遭抢货物价值近400万元。

  从抢西瓜、抢日用品、抢雪梨、抢泥鳅、抢鸡蛋,到抢葡萄,但凡只要发生货车翻车事故,哄抢的人群都会一哄而上。而且每次事故处理之后,几乎难以见到这些参与哄抢的村民受到相关处罚,对此,除了谴责声音外,不少法律人士也提出质疑,法律不应失声。

  有没有法律依据处罚?有

  主持人:从现场哄抢的情况上看,我们基本上看不到有人担惊受怕,甚至还有说有笑,此间因哄抢还会发生争吵。是不是没有相关法律对他们进行处罚?

  周俊:从法律依据上来讲,处罚哄抢事件,完全可以找到。首先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其次,《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持人:既然有法律依据可以对这些哄抢人群进行处罚,他们为何不惧怕呢?

  罗久保:主要一点还是法律意识不强,有一个人去哄抢,其他村民就会一拥而上。实际上,聚众哄抢的立案数额标准达到4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这些金额是指被哄抢的货物的总价值。

  有没有人因哄抢被判刑?有

  主持人:之前在哄抢事件中,我们也接触过在事故现场不停劝阻制止哄抢人群的高速交警,作为执法交警由于人手不够,基本上难以喊停哄抢场面。那么,有没有人因为哄抢而被处罚或者更严重的后果被判刑呢?

  周俊:因为哄抢被判刑的的确很少,但江西法院就实实在在判决过。2007年12月7日,广州一货运公司运货的一辆大货车在大广高速公路遂川县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翻倒在公路上,车上的货物散落一地。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派两位民警在现场全天值守。然而,第二天晚上,一些当地村民趁事故现场突然停电之机,一哄而上抢占货物。村民龚某、严某不顾值勤民警的劝阻,公然在货物堆中抢占货物。其中,龚某抢得“美的”牌电磁炉3台,其中1台已破损,另2台价值640元;村民严某抢得电磁炉1台、电热壶2把及蒸锅1个,价值680元。经鉴定,此次事故中被哄抢货物的总价值为14543元。之后,遂川法院以聚众哄抢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严某有期徒刑6个月。

  道德谴责能否遏制哄抢?难

  主持人:哄抢事件发生后,民众和媒体都习惯性地归因于“素质低下,道德滑坡”。甚至有人提出,既然法律屡屡在哄抢事件中失声,干脆建立相关道德审判标准,以遏制哄抢事件频频发生。那么,这种道德审判有可行性吗?

  罗久保:哄抢事件的背后不仅仅只有素质和道德问题,全世界各地都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哄抢事件。单说中国人“素质低,道德滑坡”,显然不够公正。而想通过道德审判来遏制哄抢事件的发生,很难。

  主持人:哄抢事件频发,这背后有哪些因素?

  肖文军:之所以出现哄抢之举,乃在于法律对此规束不力。哄抢本身也是导火索——当“众人同抢”,个体就会陷入“群体无意识”。在一些心理学家看来,群体相较于个体,更冲动、缺乏理性、没有批判精神、夸大情感。“众人同抢”的齐整景象,冲淡了理性人的羞耻心;“先抢先得”的竞争关系,又推着路过者赶忙“下水”。法律具有教育功能,能生动地给盲目群众普及法律,让他们认识到哄抢货物是违法的。(江南都市报 周俊 记者 叶伟)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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