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方丈遇害留百万遗产 子女寺院相争对簿公堂

2012年11月21日 11:52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玉溪灵照寺方丈遗产纠纷”追踪

  玉溪一寺庙的方丈遭抢劫后遇害身亡,而在其遇害后,一张300余万元在他个人名下的存款浮出水面。他的女儿认为应该由其继承遗产,寺院方则认为其名下的财产应归寺院所有。那么,这笔方丈名下的财产究竟应该归谁所有?在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后,昨日,方丈名下财产之争在云南省高院二审开庭。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一审:财产均属寺院所有

  2010年,玉溪市灵照寺德高望重的方丈释永修被歹徒劫杀。之后,在玉溪市红塔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持下,释永修出家前婚生女周萍(化名)与灵照寺佛教管委会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确认释永修名下有300余万元存款。今年6月26日周萍一纸诉状将寺院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以上存款及债权属释永修的个人财产。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萍诉灵照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经法院确认:释永修原名辛应恒,周萍系其出家前的婚生女。释永修于1988年始任灵照寺住持,后升为方丈,2010年1月26日被抢劫杀害。之后,玉溪市红塔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持周萍与灵照寺佛教管委会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确认释永修(辛应恒)名下存款共计3215608.74元、债权共计200390元。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以释永修或辛应恒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共计2810786.67元,该数额与经过玉溪市红塔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持双方当事人清点的存款中不重合的部分为1397190.38元。据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以上存款共计4207977.05元、债权200390元属释永修的个人财产。

  今年9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释永修名下虽有相应存款,但亲属一方并不能够提供证据证实款项的来源。相反,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款项来源于信徒布施、捐赠、寺院卖香火和素斋的收入。法院认定释永修出家后,在寺院生活期间,其或寺院接受的布施、捐赠以及通过宗教活动取得的财产均属寺院所有,因此驳回了周萍的诉诉讼。

  二审:公款私存或私款自存?

  对于一审法院将财产判归寺院,周萍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院。昨日早上,该案在云南省高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围绕是否公款私存和巨额财产的归属两个焦点问题展开。

  针对是否公款私存?被上诉方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认为,释永修以法号的名义存的这笔钱,属于公款私存,这笔钱不属于个人财产,属于寺院的财产,不存在继承之说。

  周萍的代理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坷认为,本案中除了释永修的账户,被上诉方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寺院是有完整的财务制度的,有独立的对公账户,在1988年到1999年这个阶段有完整的财务制度,这期间说明释永修没有一分钱是公款私存,1999年到2010年收入都不是释永修亲手收取,只有部分经过其手,这部分钱是否存在私存,被上诉方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方提供了相关财务凭证,以证明存在公款私存的情形,那么被上诉方也应当提供释永修领取公款的凭证,这一证据被上诉方没有提供。

  针对巨额财产属个人?还是属寺院?周萍一方认为,僧人也可依法享有个人财产。罗珂说,一审法院确认,周萍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款项的来源,但他们认为除了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外,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需要证明自己财产来源的合法性。(邓建华)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