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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对非法狩猎行为合理设置处罚层次

2012年12月12日 11:3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在禁猎区森林公安部门办理的案件中,非法狩猎案件一直占有相当比重。办理这类案件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一)行政处罚与刑罚缺乏有效衔接,没有形成合理的处罚层次。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何谓“情节严重”?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二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而根据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禁用的工具、方法”包括了除人捉、狗扑之外的各种猎捕械具和方法。行政法规调整对象只剩下“人捉、狗扑”了,几乎任何狩猎行为都构成犯罪,都要用刑罚来调整。(二)对“禁用的工具、方法”存在不同认识。目前,对“禁用的工具、方法”并没有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大多依据地方性规定来确定。比如有的非法狩猎犯罪嫌疑人使用一种电压达7000伏的小型电网(俗称“电猫”),可致人或动物死亡。而河南省林业厅上述通知并未将“电猫”列入禁用工具中,由此出现不同认识。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合理设置处罚层次,使行政处罚和刑罚有效衔接。刑罚是最后一道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只有当行政法规无法调整时才适用刑罚。目前对非法狩猎行为的处罚,基本是采用刑罚手段。鉴于此,一是建议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禁用工具的危害性大小合理划分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范围,根据相关情节对违法行为进行区分,建议把使用弹弓、钢丝套等危险性较小、危害不大的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的行为列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使用猎枪、气枪、毒药以及炸药等危险性较大的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的行为以非法狩猎罪论处,从而形成合理的处罚层次;二是可以借鉴逃税罪的规定,实施非法狩猎行为两次以上的适用刑事处罚。同时,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对非法销售禁用狩猎工具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买卖和使用禁用狩猎工具的行为进行举报,从源头上降低非法狩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通过对处罚层次的合理设置,使行政处罚和刑罚实现有效衔接,从而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建议对“禁用的工具、方法”作出司法解释,统一标准。有权部门应当对“禁用的工具、方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解释,根据实践情况和危险性大小合理确定,同时明确“电猫”是否属于禁用的工具。笔者还建议森林公安部门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除外)以上以非法狩猎罪立案,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下的,由林业部门行政处罚。 (陈三奇 作者为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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