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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院宣判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重大案件

2012年12月17日 14: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长春中院宣判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重大案件
庭审现场 白雪 摄

  中新网长春12月17日电 (陈博宜 张玉卓 白雪)12月17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案件。魏某等5名被告人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分获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的刑罚。另有两名被告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是近些年来,长春市审理的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重大案件。”本案审判长王旭东说。

  据介绍,被告魏某、王某等人所在的犯罪团伙,于2009年至2011年,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和长春市作案多起,采用挖掘地道、在地下输油管道打孔、焊接阀门等方式盗窃管道内的原油。

  “经审查,该犯罪团伙共盗窃原油200余吨,市场价值100多万元。”王旭东介绍说。

  据了解,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贪财图利、报复泄愤、嫁祸于人等。无论出自何种个人动机,均不影响定罪。

  据王旭东介绍,本案魏某等被告人以盗取原油谋取钱财为目的,但其破坏原油管道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盗窃罪两罪并处。

  据介绍,本案中的几名被告分工明确、犯罪手段专业,盗取的原油数量巨大。其一般作案程序为,选定作案地点、挖掘地道、在原油管道上打孔、利用专业工具焊接孔眼并安装阀门、利用耐热管将原油输送到地面运油车中。

  经审理,最终被告人魏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曹某、杨某、贾某等人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分获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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