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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摔伤起诉索赔80万 法院认定已超诉讼时效

2012年12月17日 15:39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2009年12月28日晚,美国籍男子马大卫在海口街头散步时,不幸被人行道上的一只铁钩绊倒摔伤。马大卫右手臂关节处粉碎性骨折,下巴缝了7针。出院后,马大卫的右臂一直无法完全伸直。2011年8月,马大卫提起民事诉讼,将海口市园林局、海口市市政市容委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随后,又追加海南昌炜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城建开发总公司为被告。今年5月8日,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马大卫向被告方主张各项赔偿金共80万元。

  马大卫认为,海口市园林局和海口市市政市容委作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对固定绿化景观树的铁钩负有监管责任,应对铁钩散布在人行道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合理和充分的预见;此外,铁钩并未及时清除,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海南昌炜集体公司和海口城建开发总公司被追加为被告,前者为出资方,后者为建设方,两公司应和两部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马大卫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擦伤,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颏部挫烈伤缝合术后。其在2011年8月12日提起诉讼,同月申请对右臂进行伤残鉴定。因马大卫工作原因,无法安排时间到海口配合鉴定,在今年2月撤回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法院认为,被告海口城建开发总公司是涉案道路艺园路的建设者,竣工后一直管理养护至今,其应是本案侵权责任主体。本案中,原告受伤的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确诊时间为2009年12月30日,出院为2010年1月12日,因此,其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止。原告无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日前,龙华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马大卫的诉讼请求。据悉,马大卫正在考虑上诉。(记者 王忠新 )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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