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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干部被抓后检举他人 未被认定为重大立功

2012年12月17日 15:4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环保部机关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刘以革,因犯贪污罪今天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刘以革今年62岁。工作履历显示,1998年适逢中央机关机构改革,刘以革从财政部到了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参与筹建该局下属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她的公职身份还是该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

  检方指控,1998年12月至2006年1月间,刘以革利用担任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中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将公司56万元转入以其父亲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作为中晟公司的账外资金,后从中非法占有8万余元。1999年至2001年间,刘以革将中晟公司200万元借给深圳一家公司,后非法占有深圳公司支付中晟公司利息共计24万元。

  刘以革则供述称,她之所以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把钱转到父亲账户,是为解决一些无法公开账目上列支的费用。

  刘以革到案后,为谋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揭发了中晟公司下属公司总经理涉嫌挪用50万给领导孩子留学做银行保证金,中晟公司同事挪用1500万、贪污50万。

  市一中院认为,刘以革揭发的两起他人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但可视为有立功表现。一中院以贪污罪判处刘以革有期徒刑7年。(记者杨昌平)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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