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擅用他人照片侵犯肖像权
市民小陆是一个“微博控”,几乎每天都会上微博进行浏览。前几天,她在浏览一个商业微博账户时,发现该账户发布的一条微博,竟然使用了她的照片当作配图。小陆只是一个公司的普通职员,并非职业模特。而她与这个微博主也并不认识,更没有允许对方使用自己的照片发布在微博上。这张照片,是自己在某网站注册账号时,使用的一张头像照片。发布小陆照片的微博拥有近30万微博粉丝,这让小陆觉得非常不舒服。小陆认为,自己虽然将照片发布到了网络上,但也是将其用作头像照片,只有与自己认识的好友才可以看到。但是这个微博发布了自己的照片,使近30万网友都看到了自己的形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小陆认为,该微博的博主应为此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该微博的负责人却表示,自己只是从公共网站上搜索到了这张照片,并不知道照片上的人物是小陆。而且,自己发布微博的内容非常正常,并没有对小陆造成实质损失,所以并不构成侵犯小陆的肖像权。
◎ 律师说法:
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的张彦荣律师分析认为: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既1.肖像使用;2.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在本案中,该微博已经实施了使用小陆肖像的行为,同时其使用小陆的肖像也未经小陆许可,属擅自使用小陆的照片,并将照片发布在30万人都可以看到的微博上。而且,该微博使用小陆的肖像,也并没有任何阻却违法事由。所以可以认定,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小陆的肖像权。所以该微博的博主所称使用小陆的照片不侵犯肖像权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小陆有权要求该微博博主,删除带有自己肖像的微博,同时向小陆进行道歉。(记者 张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