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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称要以严密规范程序保证执法公正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1月05日 15:07 来源:人民公安报 参与互动(0)

  1月1日,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实施。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程序规定》的出台背景、有关内容等,记者日前采访了公安部有关负责人。

  进一步严密执法程序,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问:公安部为什么要修订《程序规定》?

  答:《程序规定》自2004年起施行,是一部统一、全面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办案程序的部门规章,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最基本的规范之一,对规范公安行政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安部于2006年8月对《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公安执法实践的发展,其再次修订的必要性也日益显现。

  公安部此次对《程序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是适应法治建设形势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改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是确保新出台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需要。2006年以来,禁毒法、消防法、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陆续制定、修订,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作出了新的规定,且许多规定内容也需要根据公安执法实践进一步细化为更具可操作性的程序制度。第三,是巩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安全管理、涉案财物管理、执法公开、证据收集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规范行政执法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予以总结、提炼,并上升为公安部规章。

  问:此次《程序规定》修订遵循了哪些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答:此次修订遵循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优化、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保障公安机关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凡是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都予以修改完善,确保法制统一。二是可操作性原则。紧密结合公安执法实际,对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范执法措施予以固化,增强可操作性,保证各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三是保障公民权益原则。进一步严密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对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明确、严格规定

  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力量,在行政执法办案中有着较多的行政强制权,《程序规定》如何保证这些权力合法、合理地行使?

  答:为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公安执法实践,对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一是在全面梳理现行公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范围、适用条件、审批和实施程序。如,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原因、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的,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二是设专章对公安强制执行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代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以及中止、终结强制执行等。如,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被处理人。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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