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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倒地 “说不清”的官司打3年多无结果

2013年01月12日 11:3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老太太摔倒在地,小伙子是肇事者还是救人者?案情扑朔迷离,一波三折。

  2009年10月,56岁的宋老太将17岁的“侵权人”李某告上法庭。宋老太诉称,2008年8月21日下午,她骑自行车自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剐倒受伤,她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20余万元。

  而李某却连连喊冤,称当时他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他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他就伸手拉老太太起来,但老太太拉住不让他走了,声明要他赔偿。

  2009年12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驾驶电动车与宋老太太骑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查证是李某还是宋老太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法院认为宋老太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判决李某赔偿宋老太7.9万余元,其中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9月,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但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判决李某赔偿宋老太2.1万元(含3000元精神抚慰金)。

  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省高级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此前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二七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同时将案件发回二七区法院重新审理。

  2012年12月11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中,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骑自行车的宋老太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李某还是宋老太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宋老太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关于宋老太的各项损失,经核定为17万余元,李某已支付的5000元,应予扣除。故判决李某支付宋老太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万余元,支付宋老太精神抚慰金1万元。

  案子转了“一大圈”,与2009年第一次判决差别不大。据悉,当事人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并已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李晓理)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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