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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叫卖聊天记录查看器 售卖者或涉非法经营罪

2013年01月17日 10:2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人民日报一则“谁动了我的聊天记录”的新闻传遍网络,引发网友对电子信息安全的隐忧。记者调查发现,网络仍有叫卖“聊天记录查看器”,单机版68元,且只能在一台电脑上面使用,邮箱版98元,可以在三台电脑上使用。法律人士表示,售卖者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网民担心个人隐私曝光

  电脑被安装一个聊天记录查看器,聊天记录被原封不动地转移到一个邮箱,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犯。昨日,人民日报一则“谁动了我的聊天记录”的新闻传遍网络,引发网友对电子信息安全的隐忧。截至昨日16时,该则新闻被转发2万多次,评论5000多条。

  报道称,记者花50元在一家著名购物网站购买了一款即时聊天工具的聊天记录查看器,在对方的指引下,在自己的电脑上成功安装这款软件。此后,记者惊奇地发现,自己通过某即时聊天工具所进行的所有聊天内容都会发送到安装时所指定的信箱中。

  不过,对于记者颇费苦心的体验式采访,有网友表示不解。“@江宁公安在线”说:“等于记者花钱给自己种了个木马。这和网络安全有什么关系呢,黑客都想给别人种木马,安全软件公司都想不让别人种木马。”有的网友还笑称“真为记者的智商着急”。“@人民日报”不得不反驳,“拜托,真正买这个软件的人当然不是在自己电脑里安,我就不比如了”。

  多数网友还是对这一电子安全漏洞表示担忧。一些机构、企业会不会在电脑里提前安装,监控员工言行?公共网吧里边有人装了怎么办?私人聊天记录被传播,该不该被追责?

  “以前没有这些聊天工具时,承担沟通职能的是信件、电话,信件未经收信人允许中途被别人截下来查看是违法行为,窃取聊天信息的性质和这差不多。”市民简先生说。

  声称可查看QQ微信MSN等内容

  “QQ聊天记录查看器”、“飞信聊天记录查看器”、“键盘屏幕全记录”……昨日,记者在网络上仍能看到大量此类信息。在国内某著名购物网站上,有不少此类软件售卖,且标明了价格。

  同时,记者注意到,网上有一家所谓“科技调查公司”,声称可以提供“广州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查询”。与大多数所谓的科技调查公司类似,该公司声称可以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查询、手机通话记录查询,并且还可以“手机定位找人”。

  此外,有一家网站对这些软件开出不同价格,“单机版68元,且只能在一台电脑上面使用,邮箱版98元,可以在三台电脑上使用”,并且详细列出了接受汇款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号,以及户名。该网站声称拥有“键盘屏幕全记录”,“适用于监控家人(如子女)QQ、MSN、UC等聊天内容”,“记录键盘输入,定时截屏保存,将记录内容发到指定邮箱”。“QQ聊天记录查看器”等软件的功能也详细地在网站上呈现。据网站介绍显示,可以详细查看“QQ2013”、“QQ2012”等的聊天记录,对于安装之前的聊天记录如果没有删除,当此QQ登录一次后,程序马上可以获取到,对于安装之后的聊天记录即使一边录一边删,也可以监控得到。

  需特别警惕诱导式安装

  针对上述问题,金山毒霸官方微博昨日发出温馨提示,建议网民不要下载疑似黑客工具,更不要将这种工具安装在自己电脑上。“这种行为相当于引狼入室,主动把小偷请进家导致失窃了,不能怪房子不安全啊。请大家安装安全软件及时杀毒,保护自己不受损失。”

  网络工程师刘先生表示,聊天记录查看器的技术原理很简单,这类软件首先是扫描到存放聊天记录的文件,然后破解本地密码,转换成文档格式,最后发送。“有的能做到实时监控,有的可能要等到聊天结束,电脑尚未关机的情况下,慢慢处理数据。主要看程序的算法精不精确。”

  刘先生认为,普通用户尤其要警惕诱导性安装。“稍微懂点电脑常识的,都知道这个道理,随意弹出来的对话框里的安装提示,不要点击安装。”

  -律师说法

  知情还提供售卖平台网站将构成“共同犯罪”

  叫卖“聊天记录查看器”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要,那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对此,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绍华表示,由于这种软件属于用来窥探别人隐私的犯罪工具,贩卖这种工具,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述规定,网上贩卖这些软件的人,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另外,为这些贩卖者提供平台的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对此,赵绍华表示,如果网站是明知对方售卖这种东西,还为其提供售卖平台的,则可能与上述构成“共同犯罪”;如果网站是不知情的,则属于触犯一般的工商管理行政条例。(记者/黄少宏 黄伟)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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