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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法院拍卖厂房 共有人妨碍法院执行被拘

2013年01月17日 20: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广州1月17日电 (索有为 黄彩华)东莞男子麦某与第三人有了婚外情后,妻子与其离婚。法院认定麦某存在过错,需将夫妻共同财产的70%分割给前妻。但判决生效后,麦某迟迟没有全部履行判决。17日上午,东莞市第二法院执行该离婚财产案中,组织拟拍卖麦某与其女友麦某芳共同所有的厂房。在看样过程中,麦某芳极力阻扰。经多次警告无效,法院遂依法将麦某芳予以司法拘留,并处罚款5万元。

  男方情变 法院判七成财产归女方

  今年50多岁的东莞男子麦某,20岁就结了婚,但因为一段婚外情,法院判决麦妻与其离婚。法院还认定麦某属于过错方,但由于部分财产涉及该案案外人即麦某芳之利益,故该财产在此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应另案处理。

  麦某前妻2003年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起诉东莞市政府,要求撤销麦某芳名下的两个房地产证。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东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麦某前妻的诉讼请求。

  2008年9月,麦某前妻申请对麦某及麦某芳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法院于当日作出了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麦妻在2008年年底将麦某及其女友麦某芳诉至原东莞市法院,要求分割离婚后财产。因原东莞市法院于2009年1月1日撤销,该案转由东莞市第二法院审理。

  东莞市第二法院于2010年3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麦某存在过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麦某前妻占70%。双方争议的财产中,主要有两块土地及其地上厂房。该两块土地中,一块已被转让他人。麦某前妻称,上述两个物业的真正出资人为麦某,而麦某及其女友麦某芳则称该物业均由麦某芳独自出资购买。

  法院经审查系列证据,认定案涉两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益归麦某及麦某芳所有。因麦某、麦某芳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各自所占的份额,法院认定双方是共同共有,各占50%的份额。由于该财产是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麦某所占50%的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按麦某前妻占70%,麦某占30%进行分割。法院判令麦某应按上述财产分割份额,支付价值共200多万元的离婚财产给麦某前妻。

  法院拍卖厂房看样 共有人阻扰被拘留

  但判决生效后,麦某迟迟未履行判决。2009年2月,麦某前妻向东莞市第二法院申请执行。

  2010年7月,法院根据麦某前妻的申请,对上述厂房进行了保全查封,并对出租的收益进行冻结。2011年3月,上述保全措施转为查封措施。

  据查,该厂房已由麦某芳于2008年10月出租给闫某。法院查封时,要求租客闫某将每月应交租金属于麦某的份额交至法院,但闫某并没有按通知执行,私自交租给麦某芳。

  2011年9月,法院依法对闫某司法拘留。当天,麦某芳向法院出具担保书,表示同意退出此前已收取的属于麦某的租金8.4万元租金,并于当天就交出了2万元,承诺半月内将余款6.4万元交至法院,并申请仍由其直接收租金,保证每月将租金的一半交到法院,否则法院可直接执行其财产。法院遂对租客闫某罚款五千元,批评教育后予以释放。但麦某芳事后并没履行诺言。

  法院遂依法将麦某芳列为本执行案的执行担保人。2012年3月,法院依法对该厂房进行拍卖。拍卖当天,麦某芳终于交来了缴纳余款6.4万元的票据。该拍卖活动遂中止。但后期的租金余款,麦某芳迟迟未交。经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12月,麦某芳终于将全部租金余款交齐。

  2012年12月下旬,法院为执行麦某在该厂房中的50%份额,决定对该厂房再次进行拍卖。麦某芳提出了执行异议,称其正在以合伙纠纷为由起诉麦某及麦某前妻,该案尚未审理终结,而且该厂房并没有划分出50%。法院下达裁定,告知麦某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干警1月17日上午来到该栋厂房,组织拍卖前的看样。到达现场后,执行干警首先将久拖不还款的麦某实施司法拘留。麦某芳情绪激动,用锁链锁住大门,用身体挡住厂房入口,还一度用身体阻拦开锁。经多次警告无效后,执行干警将麦某芳实施司法拘留,破门进入厂房内执行公务。麦某芳被拘留后,仍然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东莞市第二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重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阻扰法院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依法予以严厉制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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