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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拍卖市场乱象需靠法律终结

2013年01月21日 15:06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艺术品拍卖市场风生水起貌似颇为红火,却汹涌着制假、拍假、鉴假、护假的滚滚浊流,拍品真假难辨、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鉴定专家不靠谱、伪专家遍地开花……各种拍卖乱象让拍卖市场丑闻迭出。拍卖槌下是非多,这是大多数公众对拍卖行业的评价。

  鉴于公众对于艺术品收藏及投资的热情与日俱增,拍卖行业的乱象已经严重影响了公众收藏及投资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社会对于依法规范拍卖行业的呼声也越来越强。

  笔者认为,既要大力提倡从业者的道德自律;提高收藏者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更要重视将拍卖行业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唯有拍向法治之槌才能终结拍卖乱象。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原来于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备案管理制度是本次法规修订的重点。根据新办法,今后工商部门对拍卖活动不再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之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针对当前拍卖市场中的一些乱象,新办法在规范拍卖活动方面,完善了关于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的禁止性规定。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对违反发布拍卖公告等有关规定的危害性较轻的行为,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可“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客观地讲,《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属于法律效力相当有限的行政规章,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尽管从名称上摘掉了“暂行”的帽子,也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于拍卖行业中的一些问题。

  从法律上讲,导致拍卖市场赝品泛滥丑闻迭出的诱因,与拍卖法的立法缺憾不无关联。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正是有了这一免责条款作后盾,某些拍卖公司和专家们才敢有恃无恐,营私舞弊,不用担心法律惩戒。也正是拍卖行卖假免责、专家作弊不究等法律漏洞,纵容了整个文物市场的造假售假行为。这则免责条款堪称制造艺术品拍卖市场乱局的保护伞。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检讨拍卖法的有关缺失问题,修改有关免责条款,就无法根除拍卖行业的乱象。

  建议立法部门尽快修改《拍卖法》,删除免责条款,取消造假售假乱象的保护伞,明确规定鉴假、售假者将被终身追责并赔付购买者相应经济损失的内容。同时,建议最高法院推出指导性案例,从司法的角度拨乱反正,向造假售假乱象亮剑。

  针对拍卖主战场正在经历由现场拍卖转向网络拍卖的变迁的现实,建议从立法上依法规范网络拍卖,加强对网络拍卖的法律监管,强化网站交易平台的审查义务和法律责任。

  拿什么终结你,林林总总的拍卖乱象?拿正义的法律之槌。唯有通过修改完善《拍卖法》,为拍卖市场撑开法律的保护伞,制假、拍假、鉴假、护假的歪风邪气才有可能销声匿迹。

  (刘武俊 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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