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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金领车库非正常死亡 父母讨巨额加班费败诉

2013年01月22日 15:28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2011年4月,一名30多岁、年薪30多万元的未婚女金领,突然在南京西路某高档写字楼地下车库非正常死亡。悲痛不已的父母认为,工作压力过大是女儿死亡的重要原因,为此向静安区法院起诉英国伦敦金融城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伦敦金融城”)和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追讨女儿张某某的巨额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448.73万余元,遭到两被告的拒绝。近日,静安区法院对张湖、王茜起诉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

  2008年1月1日,张某某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依合同及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时张某某在派遣期限内且双方及用工单位无异议,本合同终止后可自动续延2年,并依此类推;外服公司将张某某派遣到伦敦金融城工作,岗位为首席代表,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工作5天;伦敦金融城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按工作需要安排张某某加班,张某某加班必须征得该用工单位书面同意。

  2011年4月21日,张某某在其工作的写字楼地下车库非正常死亡。2012年4月中旬,两原告曾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获仲裁委的认同,于是起诉至法院。

  2012年9月,法院受理了张湖和王茜的起诉。两原告认为,他俩为张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某超期超时工作已构成了加班事实。自2010年5月19日至2011年4月21日张某某去世,她日均收到电子邮件24.60封,发送电子邮件7.5封。无论是上班还是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张某某随时都可能接到伦敦金融城的工作指令、安排等任务,她每日工时完全超过了合同约定的8小时。

  现张某某已经去世,她的父母亲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特起诉要求:伦敦金融城支付加班费358.985万元;支付经济补偿金89.7463万元;外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伦敦金融城辩称,原告主张2010年4月19日之前的加班费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原告主张张某某每天加班8小时,每个休息日加班8小时,显然违背常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多是电子邮件发送、接收电子邮件,不能证明加班的事实,同时加班费的计算依据不足,表示不同意该诉求。

  外服公司辩称,2008年1月1日张某某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至伦敦金融城处工作。根据约定,张某某加班必须征得公司书面同意,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加班的事实。

  法院认为,对于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应由劳动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本身来源于网络,且邮箱也由张某某所控制,存在被告所述被修改的可能。即使能够确认该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仅凭上述证据,不能确认张某某加班事实的成立。而且,结合张某某的身份和双方合同的约定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必须经公司的书面同意,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张某某作为伦敦金融城首席代表,依常理她与公司联络指挥与普通劳动者不同,能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因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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