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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一法律事务职员受贿46.5万元一审获刑10年

2013年02月01日 09:5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海南分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职员韩某,利用职务之便帮飞行员王某办理离职手续,索贿46.5万元一案,近日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韩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索要好处费

  韩某1980年出生于广东佛山,2010年3月31日,被南航海南分公司聘任为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二级职员,负责处理公司对外各类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

  2010年3月25日,该公司飞行员王某因劳动纠纷、经济补偿金、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档案转移问题,与南航海南分公司发生纠纷,并向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告人韩某受南航海南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表公司处理此法律纠纷。同年7月15日,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南航海南分公司为王某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并且办理档案和社保的转移手续。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为促使南航海南分公司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王某于当年10月找到韩某,希望在他离职问题上给予帮忙关照。韩某提出可以帮忙,但需要一些费用。当年11月,韩某以办事需要钱为由,要求王某汇几万元到他的卡上。11月27日,王某转给韩某1.5万元。此后,韩某不断向王某要钱,至2011年2月,先后索要了6.5万元。

  2011年5月26日,王某向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航空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92.4万元及拖欠工资20万元。韩某借机承诺帮助他拿到这112万元赔偿金,同时要求从中抽取40万元好处费。

  2011年5月30日,韩某代表公司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愿支付给王某112.4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作出仲裁调解书。王某次日收到钱后,即根据韩某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分9次转了39万元过去,因未达到约定的40万元,韩某继续打电话要钱,王某无奈之下又转账1万元。

  离职者上告

  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韩某以办理王某辞职的事情需要用钱为由,共5次让王某转账合计46.5万元到其银行账户。王某十分气愤,最后将此事举报到南航海南分公司纪委。

  2011年8月5日,南航海南分公司以利用职务便利索贿为名,将韩某举报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检察院当即展开调查。韩某被移交检察机关后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并在8月11日向海口检察院退出赃款46万元。

  2012年5月9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0年,未退出的赃款5000元继续追缴。宣判后,韩某又上诉到海口中院,其间,他的家人代他向美兰法院退了剩余赃款5000元。

  上诉时,韩某辩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但海口中院查明,韩某所在航空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韩某的身份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他不具备自首情节。近日,海口中院终审驳回了韩某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记者 邢东伟)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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