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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侦监厅:回应百姓关切 切实保障民生

2013年03月22日 11:4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高检院侦监厅负责人就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答记者问

  全国检察机关将于今年4月至12月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下称“专项监督活动”)。此次专项监督活动围绕哪些领域开展?又如何确保取得实效?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此次专项监督活动开展的背景。

  答: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自觉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依法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比如说,五年来,检察机关严惩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批捕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5576人、起诉11251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批捕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595人、起诉640人。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些地方对于危害民生刑事犯罪还存在打击不力的现象,监督纠正违法犯罪的力度和效果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对此,专项监督活动旨在进一步回应百姓关切,切实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

  问: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安排,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开展哪些工作?

  答:日前,高检院已经下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工作方案》,对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提出明确要求。在具体落实方面,各级检察机关一是要立足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二是对近年来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及查办情况进行梳理,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线索。三是对于现行的危害民生刑事犯罪要依法履行职责,与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合力;对于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违法情形的,要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发现危害民生刑事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四是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要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此外,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司法活动中的普遍性问题,要主动与其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完善工作制度,构建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的长效机制。

  问:这次专项监督活动将重点围绕哪些领域开展呢?

  答: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涉及面较广,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相关犯罪,都应及时依法打击和开展监督。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目的是通过对其中一些重点领域的刑事犯罪进行集中监督和打击,推动对涉及民生的各类犯罪的打击和整治。这次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重点,主要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而又反映强烈的领域,如食品药品产品安全、涉农惠农、卫生教育、环境资源、劳动保障、社会管理等。在专项监督活动期间,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立足本地实际,哪方面的问题突出就着力解决哪方面的问题,关注网络舆情,从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危害民生问题入手,确定专项监督的具体领域和罪名。

  问:民以食为天,老百姓非常关心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专项监督活动中,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应当遵循怎样的办案原则?

  答: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惩重处已成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常态。专项监督活动期间,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整顿,对发现的犯罪案件线索,依法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等行为。在办理案件中,要重证据、讲法治,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切实将案件办成铁案。此外,要坚持惩防并举,针对食品药品等行业生产、经营、监管、执法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大可能地预防和减少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问: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水污染、土壤污染、病死猪投江等事件被媒体先后曝光。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专项监督活动如何发力?

  答:环境污染事件被曝光的背后,存在着执法部门监管不力、以罚代刑的现象,百姓深恶痛绝。面对当前媒体、群众特别关注的环境问题,为确保各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有效查处,检察机关顺应媒体和群众的期待,从内、外两个方面发力:在内部,各级检察机关要由院领导牵头,侦查监督部门具体负责,与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监督活动开展;在外部,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切实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立案查办和监督工作,严防案件流失或打击不力。

  问:您刚才谈到,此次专项监督活动涉及社会管理领域,在这一方面,哪类案件是值得重点关注的?

  答:在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否,是事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稳定的大事。

  近年来,全国电信诈骗案件高发多发,其中绝大部分案件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诈骗。在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应当联合有关部门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嚣张气焰,加大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注意发现和研究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制度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加以改进。

  问:为确保专项监督活动取得实效,各级检察机关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的认识,把开展专项活动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

  首先,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向上级院报告专项监督活动部署和开展情况。选派精干力量负责,切实加强办案保障。其次,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专项监督工作,真正突破几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解决几个难点、热点问题。将专项监督活动同高检院部署开展的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有效衔接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再次,要通过走访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询“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关注新闻媒体报道、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危害民生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监督移送和立案侦查,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上级院要挂牌督办。对于监督立案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派员介入调查、引导取证、跟踪督办,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最后,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徐日丹)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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