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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超市时摔伤致十级伤残 七旬大娘索赔13万

2013年04月12日 16:06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逛超市时摔伤,她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向超市索赔13万元。

  超市认为已尽安保义务,不应该赔偿。

  昨日,记者了解到,70岁的王玲(化名)因自己没注意,一审被判担责70%,超市货物摆放有缺陷,担责30%。

  逛超市摔伤住院34天花费近6万

  2011年5月7日,70岁的王玲到沈河区一家超市购物,在推购物车进入超市卖场时,撞到超市入口处摆放的货物,不慎摔倒受伤。

  王玲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34天,花费近6万元。经鉴定,为胸椎伤残十级。

  事发后,王玲一方称她是在选择商品的过程中,因避让超市摆放杂乱的货物,加上超市地面湿滑才摔伤的,与超市方面协商赔偿问题,一直没有结果。2011年底,王玲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元。

  超市:已尽安保义务,不该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超市方面表示,王玲所说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王玲不是在选择商品过程中,避让超市货物导致摔伤的,超市的地面也不湿滑。

  事实上,王玲是在推车进入卖场过程中,单手推车导致车体失去平衡,进而撞到货物而倒地的,是她自己造成的,根本不存在避让行为。超市摆放的货物整齐有序,位置显著,不存在杂乱现象。当天没有下雨或下雪,事发时超市刚开门不久,地面整洁干爽,也不存在湿滑问题。

  在事发时,超市卖场入口处设置一名安保人员,顾客进入卖场秩序井然。超市为王玲提供的购物车正常运行,为顾客设置的通道足够顾客通行。

  超市方面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王玲受到的伤害,他们没有义务给予赔偿。

  法院:超市赔偿顾客2.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在入口处摆放货物,虽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其摆放位置不完全合理,存在一定缺陷,对一些特殊的顾客群体考虑不周,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致王玲受伤。王玲自身也存在过错,如果她尽到合理的注意,是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所以,王玲应承担她人身损害70%的责任,超市应承担30%的责任。

  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判超市赔偿王玲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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