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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首份人身保护裁定 保护妇女远离家庭暴力

2013年04月12日 18: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兰州4月12日电 (闫雅琪)“禁止被告李某殴打、威胁原告张某。如被告李某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4月12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向媒体披露,这是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发出的甘肃省第一份人身保护裁定,也是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

  2013年3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渭源路法庭受理了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家庭暴力,妻子张某将丈夫起诉至城关区院渭源路法庭要求离婚,并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渭源路法庭为例,该法庭每年审结的婚姻纠纷案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1/3。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往往会被定位于“家庭”范畴,普遍存在举证难、认定难、处罚难的问题。受害者只能无法获得公权力的保护和救济,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能够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2013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明确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结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经验和最新的法律规定,渭源路的法官们找到了这起个案的应对办法。

  最终,渭源路法庭作出了人身保护裁定,为确保裁定的有效落实和执行,办案法官密切联系当事人所在派出所和社区,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对其行为进行规劝和监督。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原告张某已向法院申请撤诉。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渭源路法庭副庭长李爱斌说,这是一次探索,把对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原先处理家庭暴力婚姻纠纷只能靠调解,处罚力度不佳,现在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干涉起到威慑作用,从法律层面推动了妇女权益保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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