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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农民因房屋征收补偿告政府 被依法驳回

2013年04月12日 22: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金华4月12日电(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胡丰盛)4月12日下午,浙江金华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婺城区农民何长生状告金华市政府案,该案被中院一审驳回。

  杭长高铁项目引发农民告政府

  引发该案的,是一个国家级重点工程——杭长高铁项目。作为杭州到长沙的高速客运铁路专线,它东起浙江杭州,西至湖南长沙,途经金华、衢州、上饶、鹰潭七个地级市。

  因为这条高铁,金华市婺城区的朝晖村村民何长生所居住的商品房,恰在拆迁之列。

  何长生,不服该市政府分别于2012年5月9日和11月16日作出的《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12〕第001号)、金政征补[2012]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两次就此向浙江省政府提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何永生不服浙江省政府作出的前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遂提起本案诉讼。

  政府辩护

  12日下午,金华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戴根秀、倪玉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进行了辩护。其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3月7日,金华市政府确定原金华市建设局(现为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后来,该指挥部受原金华市建设局委托,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了调查结果。

  7月16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将《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8月19日,金华市人民政府根据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讨论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2012年4月18日,婺城区段房屋征收费用约20.2亿元人民币足额到位。

  5月9日,金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金政征字[2012]第001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依法征收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明确了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并在《金华日报》予以公告。

  2012年11月16日,因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与何永生户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金华市政府作出金政征补[2012]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征收人何永生名下的坐落于朝晖村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按照《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何永生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2月5日,向何永生送达该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认为,杭长客运专线项目属于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服务的交通基础建设项目,具有典型的公共利益属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金华市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其所作出的金政征补[2012]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目的和主体合法。

  金华市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亦已被浙江省政府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所维持,已经生效。并且,金华市人民政府在对何永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已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相关程序,准备了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补偿安置方案。货币补偿的金额系由中介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作出,并没有明显不合理。故金政征补[2012]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恰当。何永生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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