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公交车为避险急刹车摔伤乘客 法院判其赔偿1.2万

2013年05月06日 09:0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为躲避一起意外事故,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结果导致车内一名乘客摔伤。公交公司认为,公交车是为了保护乘客安全才紧急刹车,乘客摔伤是意外。记者昨日获悉,该公交公司被房山法院判决向受伤乘客高老师赔款1.2万余元。

  据了解,40多岁的高老师在房山区一幼儿园教英语,每天坐公交车上下班。去年9月6日18时,高老师下班后搭乘一公交车回家,没想到公交一个急刹车导致抓着扶手站着的高老师摔倒受伤。

  该公交车原本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理工大学良乡分校站附近时,一辆对向驶来的货车将路面上的一根电缆线挑起,剐倒一名骑车人。公交车司机为了躲避在意外事故中失控的三轮车立即紧急刹车,导致乘客高老师摔倒。

  经医院诊断,高老师胸8、胸9椎体骨折,背部软组织损伤。在高老师住院期间,该公交公司曾主动支付医疗费8340.46元,可面对高老师要求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公交公司却迟迟没有表态。最终,高老师将公交公司诉至房山法院,索赔1.5万余元。

  庭审中,该公交公司代理人辩称,当时司机急刹车是为了躲避路上搁置的电缆及车祸,为保护乘客安全,才不得不紧急刹车。高老师摔伤属于意外,公司只同意赔偿高老师合理的经济损失。

  房山法院认为,高老师乘坐公交公司所属公交车,与公交公司双方之间为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中,高老师因公交公司的客车紧急刹车摔倒受伤,公交公司违反了客运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高老师的合理经济损失。经过核实高老师具体损失后,房山法院判该公交公司赔偿高老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12532.2元。(记者张淑玲)

【编辑:马婷婷】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