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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吧内遭报复被殴打致死 经营者须担责

2013年05月06日 16:26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核心提示:

  贵州来晋务工男子何某在晋江东石某网吧上网时突然遭他人殴打致死。法院审理认为,网吧业主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何某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1年9月5日0时许,何某在东石某网吧玩得正开心。他没想到,一场灾难即将降临。

  “打死他!”突然,严某等三名男子持刀闯入,不分青红皂白向何某砍去,何某头破血流,当场昏迷过去。尽管医生全力抢救,最终何某还是不治身亡。据了解,何某与严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摩擦不断。

  案发后,严某被捉拿归案。2012年6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此外,网吧经营者也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网吧经营者应承担顾客人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并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顾客遭受不法侵害。何某作为顾客,在网吧娱乐时,网吧业主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因网吧业主未能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不法行为在网吧内对何某造成的侵害,所以网吧业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经法院调解,网吧业主同意赔偿何某家属30000元,何某家属放弃对网吧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的焦点:本案中的网吧业主是否负有对原告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即娱乐服务合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扩展为诚信义务,诚信义务不是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的一般性号召,而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强行性规则,诚信义务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具体情况、交易习惯等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网吧经营者应提供符合消费者安全条件的场所、设备。死者家属要求网吧业主对其人身、财产负安全保障义务是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网吧经营者应对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扩大至保证消费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当事人双方利益才能得以均衡,也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因此,网吧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一定安全保障义务。(记者 胡志法 通讯员 尤燕玲)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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