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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承诺“赠房”未兑现 女子状告未获法院支持

2013年05月20日 11:28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母亲与继父徐东再婚后,林清获得徐东赠送的一套房子,两人签订了赠房协议,并进行了公证。4年过去,房子迟迟没有过户到林清名下。于是,2009年的时候,林清在海口将继父徐东告上了法庭。

  继女在海口胜诉

  2004年,林清的母亲与徐东登记结婚。当时,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从湖南长沙一家工厂下岗的徐东自己做生意,经济条件还不错。

  为了向林清母女示好,以便她们日后照顾自己,2005年的时候,徐东便将自己在海口琼山区买的一套105平方米的房产送给继女林清。同年7月,两人签订了一份《赠与书》,表明徐东确实是自愿、无偿将该房产赠与给林清。当天,双方还对这一赠与行为进行了公证。

  再婚的生活不如预期中美好,徐东与再婚妻子因为财产等种种矛盾,相处并不愉快。最初想让林清母女照顾自己晚年的想法,无望实现,再加上身体的原因,徐东便一直没有将房产过户到林清名下。

  4年过去,见房产迟迟没有过户,2009年的时候,林清到海口琼山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徐东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根据林清提供的地址,琼山法院依据法律程序,通知了徐东。但是,徐东并没有出庭。最终,琼山法院在2009年做出一审判决:徐东将其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过户至林清名下。

  继父在长沙胜诉

  徐东知道这一判决的时候,已经是2010年3月。于是,徐东向海口中院申请再审,但是在2010年11月被海口中院驳回。

  同一年,徐东向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不再履行房屋赠与义务。

  还在工厂当工程师的时候,徐东就因为常请病假于1996年下岗。2006年,徐东的病越来越重,根本没办法继续经营自己的个体生意。而因为欠缴社保多年,徐东的医疗费没办法报销,都只能自己掏钱。

  考虑到徐东的经济状况,天心区法院认为,徐东患有重病,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故其要求不再履行赠与房屋的义务,应予以支持。2010年8月3日,该院作出判决:徐东不再履行赠与林清房屋的义务。

  海口再审:继父可不尽赠与义务

  2012年,徐东以有新证据为由,再次向海口中院申请再审。第二次申请,徐东提出了两个理由:一是自己未能参加琼山法院的庭审,是因为继女林清向法院提供的是诉争房产的地址,而非徐东身份证的地址,也不是林清母亲知道的徐东的真实居住地址。诉争的房产直到2010年时还是毛胚房,没有进行装修,也根本没办法住人。而物业公司也可以证明,徐东从来没在该房居住过。二是徐东已经年近60,因为身患疾病,徐东不仅没办法再做生意,还因治病而经济拮据,长沙天心法院已判决其可以不履行房屋赠与义务。

  海口中院再审认为,林清向琼山法院起诉时,故意隐瞒徐东在湖南长沙居住的事实,并向法院提供没有任何装修的毛坯房作为徐东的住所,使得法院公告送达所有应诉法律文书,导致应当参加诉讼的徐东未参加诉讼。徐东未参加诉讼,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长沙天心区法院已认定,徐东因身患疾病,病情加重,为治病支付大量费用,经济状况明显恶化,欠缴社会保险,虽经工厂工友多次捐款救济,但仍未解决其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判决徐东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协议的义务。

  据此,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案琼山法院一审判决。(本案涉及人物为化名)

  (记者何慧蓉)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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