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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跨省倾倒再演追责遇阻 地方保护背后作祟

2013年06月03日 09:50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从去年11月以来,来自浙江松阳县的约100吨有毒垃圾经中间人联系,先后运往我省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一山村倾倒后焚烧。5月25日,又有140桶毒垃圾运来倾倒时,被当地警方和环保部门控制。目前,松阳县方面承认是该县企业向宿州市偷运“毒油”,并保证以后“不会再犯这样的低级错误”。同时表示,愿意代替“毒企”支付赔偿费用,但并未透露“毒企”信息。(今日《新安晚报》A03版)

  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地方保护主义在一些地方确实盛行,目的无外乎牺牲相关各方的利益,来保护企业的不当甚至非法利益,政府部门从中增加税收收入或者内部罚款收入。但像浙江松阳县这般涉嫌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实并不多见。跨省大量倾倒毒垃圾,已明显涉嫌违法——这岂能是松阳县政府能够兜得住的?

  对于危险废物,我国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予以规范。需要指出的是,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除排入水体的废水污染外,亦适用于这部法律。该法明确规定,禁止无证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更不允许擅自转移出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是,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一方面,松阳县有关“毒企”已涉嫌违法;另一方面,若任由“毒企”非法跨省转移毒垃圾,松阳县环保部门也涉嫌违法,而被宿州市有关部门追查后,在相当于接到了举报后再不予查处,便涉嫌再次违法。这岂是当地政府部门代替支付赔偿费用就能“摆平”和隐匿的?

  跨省倾倒“毒垃圾”,并非今日一起。早在2009年末,浙江东阳市某制药公司,就将1000多桶“毒垃圾”委托一家没有任何资质的承包商处置,后者将毒垃圾运至我省利辛县和涡阳县境内乡镇沟渠内倾倒,造成当地水质受污染。去年初,利辛县和涡阳县再现大量装有危险化学废物的铁桶,亦来自于外地。而今刚刚过去一年多,翻版的噩梦再次上演,很值得反思。

  究其原因,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依法究责力度不够,二是依法索赔力度不够,使得类似事件反复上演。以2009年末的事件为例,其时国家环保部介入调查,6名涉案嫌疑人被抓,其中2人被刑拘,4人被治安拘留,“毒企”一次性赔偿损失220万元。先不说当时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中,并未见监管失职的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亳州市仅直接处理费用就花掉了250余万元,浙江方面的赔偿远远不够。

  所以,面对再次上演的跨省倾倒毒垃圾案件,一方面,需要依法诉求损失赔偿,将直接处理费用和间接损失一并计入索赔范围,加大追偿力度;另一方面,松阳方面必须交代“毒企”姓甚名谁,并且依法对“毒企”进行公开处理,以儆效尤。

  当然,因为跨省的因素,一些诉求不会轻易得到回应。这种情形下,有关部门可以申请更高层面的行政管理部门介入,来统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只有每一起案件都能够依法究责和追偿到位,跨省倾倒毒垃圾的事件才会杜绝。(新安晚报 燕云飞0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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