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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式司法解释"不恰当 需重新理解司法解释权

2013年06月03日 10:53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山东大学校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近日指出,现在的司法解释方式是出台一部法律后面跟一部司法解释,几乎成了定式。这种 “立法式司法解释”方式并不恰当,需重新理解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它不能从立法存在不足为理由来进行,而只能从出现了特殊案件为前提。无特殊案件便无需司法解释,案件发生是司法解释的第一个要素。这个前提发生了以后,下级法院认为在适用法律上可能出现偏差,才提请解释。这是司法解释产生的第二个要素。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提请以后,对具体案件如何适用这个法律、怎样进行具体的审判提出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才叫做司法解释。所以司法解释需要三个要素,即特殊案件的发生、下级法院向最高法院的提请、最高法院提出适用指导意见。

  中国“共识型”决策的

  独特协作机制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樊鹏最近研究指出,“共识型”决策是近年来西方公共行政学方面提出的一种理想类型的决策模式。中国的“共识型”决策在实现决策的协作性方面有其独特的机制。如,重大决策力求计划性,能够有步骤、分层次地逐步累计共识;通过广泛参与集中汇集政策提案、建议,在不同部门的决策者之间、决策者与政策研究群体、相关利益团体之间进行共识构建;围绕各方关切的问题,集体协作对预案进行修订,寻求最广泛的社会共识,体现决策以民意和民心为旨归;等等。这显然是涵盖整个体制的共识构建,它与一些西方国家实行的仅仅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某个层面(内阁或议会)建立各方商谈机制的做法明显不同。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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