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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拿40万给小三 妻子索要法院判还女方20万

2013年06月03日 14:17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结婚没几年,小丽就发现丈夫在外养情人,还拿出40万元给对方买车。小丽将“小三”告上法庭,认为4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归还。

  日前,市五中院终审判决:因为小丽已和丈夫离婚,财产男女各占一半,男方把钱给谁不管,但“小三”应当归还女方20万元。

  2008年11月11日,小丽和邱某结婚,最初两人日子过得和和美美。好景不长,邱某和一个叫莎莎的女子开始来往密切。

  2011年10月21日,邱某为了博取莎莎的欢心,背着小丽将做生意的40万元转账到莎莎名下用于买车。

  后来,小丽发现丈夫不忠,闹起了离婚。小丽还找到莎莎讨要这40万元,碰了一鼻子灰。

  去年初,小丽将莎莎及邱某一并告到大渡口区法院,以邱某40万元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违背法律规定为由,要求莎莎返还受赠所得的40万元。

  大渡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转账付给莎莎40万元,属于赠与,该笔财产,莎莎与邱某没有证据证明是邱某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邱某与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邱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赠与无效。

  去年7月,大渡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莎莎返还40万元。莎莎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市五中院审理认为,邱某赠与莎莎的40万元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处理权,邱某赠与给莎莎40万元中的20万元,侵犯了小丽的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邱某与小丽已经离婚,邱某可以分得40万元中的20万元,赠与莎莎40万元中另外20万元的行为有效。

  (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给情人钱该不该要回来

  对于这一焦点,几方争议很大,包括法律界也有争议。

  在法律界,这一焦点归结为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的效力如何?

  关于赠与的效力,存在三种意见:

  一是全部有效,这是莎莎认为的,赠与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

  二是部分有效,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有效的,对于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无效的。

  三是全部无效,有两点原因,一是违反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及《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特别是有暧昧关系的第三人有违社会公德;二是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

  办案法官称,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共同财产的性质,确认夫妻一方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确属自愿赠与自己财产的,应认定有效。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公德,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最终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就本案而言,对于邱某的处分行为,小丽可在离婚时,诉求由过错方邱某在分割其他财产时进行弥补。(记者 唐中明)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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