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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吃含酒药品被判拘役36天

2013年06月04日 09:18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本报曾报道吃含酒药品的司机陈某在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醉酒驾车并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一事有了审判结果。昨天记者获悉,陈某被判处拘役36天后,对判决不满,提出申诉。

    2011年11月26日,27岁的私人商贸企业司机陈某晚饭开车时撞上隔离带,经警方最终鉴定,陈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80mg/100ml)。

    面对警察,陈某称自己平常很少喝酒,当天也一直没有饮酒。除了正常饮食外,他因患有雷诺氏综合征(新陈代谢缓慢)于当天中午,服用了200毫升左右的舒筋活络液,下午又吃了点感冒药。

    经过调查,检察官丁轶鸣发现,问题出在舒筋活络液里,在这种药品的包装上写着,药的主要成分中包含白酒,并且明确注明了酒精含量为40%,已经高于普通的低度白酒。

    今年1月12日,海淀检察院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陈某提起公诉。今年2月4日,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出庭受审。法庭上,律师对陈某作出无罪辩护,认为陈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他并不知道自己饮用了酒精。

    昨天记者从陈某处获悉,海淀法院于2013年3月4日做出了一审判决,结果是拘役1个月零6天,这个时长也正是他被羁押的日子。据陈某讲,法院判决认定,“导致醉酒的原因并非只有饮酒一种方式,服用或注射含有酒精成分的物质也可以使人达到醉酒状态。陈某所饮用的瓶装舒筋活络液上,书面标明了酒精含量和服用方法,陈某多年饮用此种药物应当知悉该药物含有酒精成分”。陈某提出上诉后,市一中院于2013年5月31日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陈某决定提出申诉。他认为,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将服用或者注射含有酒精类的药物造成醉酒驾车的情况视为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此外,陈某还指出,他服用的舒筋活络液瓶体表面标签上,表面标了该药物成分和酒精含量,但是字迹很小,很难注意到,而且药物瓶体标签上并没有注明服用后禁止驾驶机动车的特别提醒。

    他认为,危险驾驶罪主观要件上属于故意犯罪,而他作为一名司机,并没有饮酒,不存在主观故意。 (记者孙思娅)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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