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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外出哺乳被开除 法院判企业属违法解雇

2013年06月04日 09:4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女工初为人母,经申请获许每半天出厂半个小时外出哺乳。但小孩半岁之后,工厂不再允许其外出喂奶,女工在前去理论被拒之门外后,又遭无理解雇。昨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外通报称,企业这种行为属违法解雇,上述涉案工厂已被判令向女工支付赔偿金。

  吕某是塘厦镇某塑胶厂的老员工。2012年,初为人母的她,经向工厂领导请示获许可以每半天出去半个小时给小孩喂奶。但当小孩年满半岁之后,吕某再想出去喂奶时,却被工厂保安告知不能放行,这让吕某心急如焚。

  在找到人事部主管理论遭拒之门外后,吕某情绪激动,先后与多名同事发生拉扯,弄得不欢而散。不料,不久工厂以“不遵守厂规,大闹人事部”为由将其解雇。

  给自家孩子喂奶不成,工作反倒因此丢了,吕某百般委屈。吕某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任何厂规,便向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591元。仲裁庭随后驳回其请求。3月11日,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的她向法院提出起诉。

  吕某认为,其正值哺乳期,但工厂却剥夺其哺乳期的正常喂奶权利,并将其正常喂奶时间弄成是旷工行为,导致其与工厂理论时发生言语上的冲突,工厂以其“不遵守厂规”为由将其解雇,但是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其存在不遵守厂规的行为,而是工厂的违法行为导致。

  厂方则辩称,吕某多次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工厂曾对其进行书面警告,但其不但不及时改正,还找领导吵闹,其行为严重威胁到工厂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因此工厂将其解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法院据此认定,工厂自2013年1月2日起不同意吕某回家哺乳小孩的请求,认为其回家哺乳属于擅自离岗不予放行,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吕某要求工厂保障其权利合法有据。法院认定工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吕某支付赔偿金39468.39元。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钟紫薇)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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