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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恋”引血案17岁女生被害 两人被处死刑

2013年06月04日 14:03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情敌动杀机17岁高一女生凋谢》追踪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宜宾市筠连县高一女生深夜深巷遇害的案件(本报曾于2012年08月02日报道)于昨日上午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阿香(22岁)、侯小勇(23岁)、李小雪(18岁)三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何阿香、侯小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小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回顾:花季少女午夜“凋落”深巷

  2012年7月2日晚10时44分许,筠连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称,在县城交通巷地上躺着一个人,浑身是血,已没有呼吸。

  筠连警方赶赴现场后发现,一名少女躺在血泊中,身下和衣服上有大量血迹,颈部还隆起了一个硕大的黏膜气泡,身边散落着她的随身物品,场面异常血腥,年轻生命为何竟惨遭毒手?

  随后,筠连警方立即成立“7·2命案”专案组侦破此案。

  在调查中警方获悉,被害者韩娟年仅17岁,系筠连某中学的高一在校女学生。7月2日晚,韩娟下晚自习放学回家经过交通巷时遇害,死因系单刃锐器致左侧颈总动脉破裂、左肺裂伤死亡。

  计划行凶:因情感纠纷暗动杀机

  2012年,何阿香因感情纠纷对被害人韩娟怀恨在心,便邀约侯小勇回筠连“教训”韩娟。侯小勇6月从外地返回筠连后,何阿香通过李小雪的电话联系以及面谈等方式多次与侯小勇商量,最终确定在韩娟放学回家的必经之路上杀害韩娟。后何阿香指使李小雪带领侯小勇指认韩娟,被告人李小雪明知何阿香、侯小勇要杀害韩娟,仍带领侯小勇多次指认韩娟及其放学回家的必经之路。

  2012年7月2日,何阿香让李小雪电话联系侯小勇到筠连镇,当晚10时许,何阿香与侯小勇见面后在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通往交通巷的巷道内守候韩娟。

  当晚10时35分左右,韩娟放学路过遇害地点,何阿香立即叫住韩娟并发生纠纷和抓扯,侯小勇见两人抓扯,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对被害人韩娟的胸部、颈部连刺数刀,何阿香则在侯小勇刺杀的过程中帮忙按住韩娟。

  杀人后,侯小勇将尖刀交与何阿香,何阿香逃至李小雪家,并将杀人的事告知了李小雪,李小雪帮忙清洗尖刀,后何阿香将尖刀丢弃。

  经鉴定,被害人韩娟系单刃锐器致左侧颈总动脉破裂、左肺裂伤大失血死亡。

  法院宣判:两人被判处死刑

  昨日上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据了解,何阿香、侯小勇、李小雪均系筠连县人,其中李小雪在犯罪时未满18岁,三名犯罪嫌疑人于2012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11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经物证照片、现场勘验、以及公安机关排查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并且与三被告人供诉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何阿香、侯小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李小雪明知被告人何阿香、侯小勇要杀害被害人韩娟而为其指认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阿香、侯小勇选择高中学生晚自习后回家的路上实施犯罪,在案发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两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李玲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刘希蒂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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