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岁老人打工犯病死亡 雇主无过错补偿2.1万元
2013年06月04日 16:10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参与互动(0)
雇佣劳务工干活时突发疾病,无过错的雇主也得给劳务工补偿。5月29日,玛纳斯县法院判处这名雇主支付2.1万元补偿款。
去年8月30日,玛纳斯县村民陈某雇佣74岁的蒋某等人干农活,蒋某在地里掰收玉米时突然晕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花去43771.79元医疗费后,蒋某出院后继续接受治疗。同年10月22日,蒋某在家中死亡。
为此,蒋某的妻子、父母和儿女等亲属以蒋某在为雇主陈某工作中,因劳务过度导致脑出血不治身亡为由,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护理费、亲属处理丧事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4556.29元。
庭审中,陈某认为蒋某突发脑出血系其自身发病,其死亡原因不明,与雇佣劳动无直接因果关系,拒绝赔偿,仅同意给予适当补偿。
经审理,主审法官认为,无证据表明劳务工突发脑出血与雇佣活动存在因果关系,雇主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雇主补偿蒋某亲属2.1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