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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板在保健品中添加有毒化学成分被判刑7年

2013年06月04日 17:38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6月4日上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崔国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庭审后,舞钢市人民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崔国宏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随案移送的制假工具及违禁品予以没收。

  舞钢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崔国宏任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瑞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私自购买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趁工人下班之际,添加至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等保健食品中。

  其销售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价值121500元,销售唐康菊花葛根片价值153000元,两项共计价值274500元。另扣押在案的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共计价值44790元。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中均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化学成分。

  舞钢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国宏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的保健食品中掺入国家禁用物质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管制度及公民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且销售金额达274500元,未销售金额达447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崔国宏表示上诉。

  “量刑有点轻,罚款太少。”在庭审现场,一旁听群众向大河网记者表示,这样会让这些以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牟取暴利的非法之徒认为犯罪成本太低,然后继续从新犯罪。

  在稍后举行的座谈会上,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立文表示:“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我们千家万户,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在该案中,被告人为了牟取暴利,不顾糖尿病患者的死活,竟然将对人有害的化学产品加入到保健品中,实属伤天害理。”

  田立文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处罚,一般情况下不得适用缓刑和免刑。对于累犯和惯犯,该重罚的重罚,该没收财产的要没收财产,要让不法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于倾家荡产,让其不再为了牟取暴利从新犯罪。

  最后,田立文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合作,继续完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合力,坚决避免以罚代刑情况的出现。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完善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和奖励制度,唤醒全社会自觉维护食品药品的安全意识,共同参与到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行动中来,保证老百姓的餐桌安全。 (记者 蔡长伟)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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