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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坠亡风井家属索赔45万元 旁听者挤爆法庭

2013年06月06日 10:30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泸州一业主坠亡风井侵权责任纠纷案,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向泸州桃源物业公司提出了45万余元的索赔。

  旁听观众太多

  庭审被迫搬家

  此案关注度之高,大出主审法官意料。

  昨日上午 9 时,庭审刚开始,审判庭的旁听席内,早被旁听群众挤得水泄不通。法庭门外及走道上,数十名来自泸州各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站着旁听也津津有味。“庭审到了哪一步?双方都出示了那些证据哟!”为了解庭审的最新动态,走廊外的数十旁听观众,一边相互打听,一边轮流当“门卫”。

  庭审大约进行一小时后,站在门外旁听的群众越聚越多。主审法官当机立断,宣布休庭,将庭审地点搬到大审判庭进行。

  死者家属:物管疏于管理应担全责

  昨日,死者胡代珠的丈夫、女儿及代理律师出庭坐在原告席。

  昨日上午审庭中,两名小区业主出庭作证道:事发通风井旁边的空坝,确属小区居民常活动之地;事发前,未见通风井防护百叶窗与平常有何不同;百叶窗处是否有根红色细布条,不太清楚。对两名证人之言,原告方认为:事发地的电梯通风井,属小区公共设施,物业公司负有管理义务;出于对小区业主的安全,物业公司应在通风井处,树立安全警示标识,并应在通风井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栏,而物业公司均未做到。

  原告方认为:3月22日,胡代珠老人外出晨练时,因通风井的挡板只用一根细布条拴住,并没有用镙丝固定,导致她不慎跌入通风井内死亡;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疏于管理,是造成胡代珠不慎坠井而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桃源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45.48余万元。

  物业公司:本案事实不清不应担责

  泸州桃源物业公司表示:事发地并非小区电梯通风井,而系消防通风井,两者有很大差别。消防通风井虽是小区公共设施,但其位置设置在僻静、紧靠墙壁、人员不通行的地方,不需要管理方给予特别注意义务;物业公司对消防通风井,尽到了设置百叶铁窗保护、定期维护等安全管理义务。事发前,没有任何人反映过百叶窗未固定。至于胡代珠老人如何进入百叶窗密封的消防通风井而坠亡,死因、死亡时间等至今未查清。

  桃源物业公司认为:业主胡代珠,将花盆放置于消防通风井旁的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自己承担;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责任是:预防、制止(应急)、报告、救助;物业服务公司不是保险公司,不能“见事包”责任。双方所签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对业主遭受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胡代珠老人离奇坠井而亡,事实不清,与桃源物业公司没有因果关系。

  胡老太之死,究竟谁该担责?由于双方争议太大,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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