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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存缺陷致老人瘫痪 法院判生产商赔18.2万

2013年06月06日 15:00 来源:大众日报 参与互动(0)

  说起医疗纠纷,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的几起医疗纠纷表明,劣质医疗器械也可能是“罪魁祸首”,容易引发尖锐的医患纠纷。

  5月9日,历下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劣质医疗器械侵权案,医疗器材生产商被判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8.2万元。在法定期限内原被告都没有上诉,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2003年9月,家住济南市历下区的89岁老人李丽因右侧股骨头骨折,到济南一家医院治疗,医院为其推荐使用了北京一家假体生产商生产的股骨头,经手术安装在体内。2010年4月,李丽在家中突然不能站立,后经医院诊断为人工假体体内断裂。医院为老人做了取出手术,家人历经20多天的一级护理,才让老人度过危险期,老人由此瘫痪。

  此后,李丽家属多次找医院和生产厂家协商赔偿事宜,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诉上法庭。庭审期间,医院辩称,假体断裂与医院的手术没有因果关系。医院方表示,李丽是2003年10月进行的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时隔6年零6个月后断裂,其间使用状况正常,恰好证明手术效果良好。而且李丽使用假体有合法来源,适合老人的病情需要。假体生产商同样拒绝赔偿,理由是该公司为合法的人工关节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为此提供了生产许可、经营企业许可、髋关节、膝关节等多项产品的证明文件。

  法院认为,生产商虽然提供了相关资质材料,但这些证据属于企业产品质量体系的认证,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而且,根据生产商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老人存在使用不当的过错,因此由生产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推定其假体质量存在缺陷,赔偿损失。最后,历下区法院判决北京假体生产商赔偿老人医疗费、残疾费、护理费等费用18.2万元。

  历下区法院民三庭庭长戚文波介绍,因医疗器械缺陷引发的医疗纠纷在案件总量中占比不大,但这类纠纷往往矛盾更尖锐。因此,她建议医院在使用医疗器械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的产品,并对医疗器械进行初步的质量检验。记者 吴允波 本报通讯员 刘科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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