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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着“秘密”跳槽 小伙被判赔老东家3万元

2013年06月08日 16:47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商场如战场,随着企业间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不少企业要求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即便如此,一些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挖墙脚”、“买通线人”、“黑客窃取”等方式呈现上升态势。也许,有意无意说出一个数字,就会让你陷入犯罪的深渊。

  案件

  员工“违约” 老东家索赔6万

  大学毕业生李强(化名)于2011年9月,和南昌某英语培训学校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李强在该校教外语。入职时,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一份,约定“本保密协议竞业条款有效期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日顺延一年,除得到学校书面同意外,李强不得在江西省内,为该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也不得私自招揽学生进行辅导。该校与李强解除劳动关系后,每月支付李强竞业禁止补偿费300元。李强如果违反竞业义务的条款,应给予学校6万元经济赔偿。”

  2012年1月,李强认为工资太低,提出辞职,该校同意了并每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300元。7月中旬,该校发现李强在南昌一英语补习学校教英语,以李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李强停止在竞业单位工作,并支付6万元竞业补偿金。仲裁委裁决李强停止教学并向该英语培训学校支付竞业赔偿金6万元。李强不服,遂起诉。

  一审判决赔偿老东家3万元

  李强诉称:他本人为了个人发展,选择去这家英语补习学校学习英语,在学习之余会去给个别学生当辅导助教。未新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福利社保。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李强在这家英语补习学校讲课的视频,认为原告在保密期间内,在同被告有竞争关系的学校从事教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虽被告每月给予原告300元竞业禁止补偿费,相比该补偿金的数额,原告承担6万元的赔偿金责任过重。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李强支付南昌某英语培训学校经济赔偿金3万元。

  专家

  诸多行业要签保密协议

  西湖区法院法官傅少华介绍,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是企业核心竞争力量,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因此不少单位(比如IT、科学技术、证券等金融行业)招聘新人、引进科技技术骨干人才时,往往会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窃密和泄密方式愈发多样化

  据傅少华介绍,早期常见的“商业间谍”多是商场里抄商品价格的“探子”。因此在南昌的很多商场里会反复播送“不要在商场里抄价格,不要随意拍照”的提示。

  随着国内外公司企业之间在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争夺日趋激烈,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日益增多,且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如,通过发电子邮件、软盘复制等手段,采取泄密、窃取、刺探、侵占等多种方式,行动更加诡秘。

  为逃避打击,在实践当中,刺探方有时还采用“合法”方式加以掩盖,如利用商业秘密权利人招聘人才的机会进入,窃取商业秘密后跳槽,或将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商业秘密变成以“合法”转让形式从科研机构获取,还有的用高薪将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挖走等。

  泄密造成损失

  超50万构成犯罪

  记者从法院获悉,近年来有关商业泄密官司抬头,成为经济案件中重点问题。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刘行律师说,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保密协议’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某种程度有一定的关联。”刘律师表示,如果违反保密协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导致权利人破产、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唐乐律师表示,通常违反保密协议的员工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好理解,就是雇员违反保密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支付相应违约金;行政责任就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违反保密协议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傅少华 李建德 记者 汪清林)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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