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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涉农职务犯罪"抱团"居多 易形成利益共同体

2013年06月11日 08: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对“三农”资金投入大幅增加,让广大农民得到了更多实惠。然而,也有一些基层干部利用手中职权违法犯罪,直接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如今一些地方的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出多发态势,不仅在发案领域上集中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各种涉农政策补贴、农村公共事业资金管理以及农村土地的征用补偿等方面,而且犯罪的形式以窝案、串案和共同犯罪居多。

  基层涉农职务犯罪呈多发态势

  “浏阳是农业和农村人口大县,‘三农’资金投入总量比较大,2009年至2011年浏阳市‘三农’资金投入总量分别达4.1亿元、4.7亿元和5.4亿元。”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室副主任罗炼告诉记者,2009年至2011年,浏阳市检察院共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3件22人。

  “从我们查办的案件看,涉农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罗炼说,一是犯罪的主体以乡镇站所和村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为主。享有涉农项目和资金审批、管理权限以及负责发放各类惠民补贴部门的主管人和经办人员是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对村级事务、财务开支具有重要决策权的村组基层组织人员也占有相当比例。

  “二是犯罪的手段以截留、虚报、挪用、侵占和收受回扣为主。”据悉,涉案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罪名,分别占36.7%、13.7%和18.2%。

  “三是犯罪的领域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和政策资金补助为‘重灾区’和‘高发区’。”罗炼表示,由于涉农资金投入点多、面广、线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导致案件发生的领域较为广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和政策资金补助“三大领域”是目前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区,但有向农村社会保障等领域蔓延的趋势。

  “四是犯罪的形式以窝案、串案和共同犯罪居多。”罗炼指出,由于国家对涉农资金的管理、投放和实施都有整套的监管措施,单人作案容易被发现,因而涉农案件共同犯罪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表现为涉农项目负责人、具体经管人员、村组领导与财会人员合谋或上下级串通作案,“抱团腐败”。

  湖南是农业大省。记者了解到,2011年湖南全省检察机关共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涉农专项款物管理、涉农税费扣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630件984人。一直不太受外界关注的农机部门,随着国家对农机补贴的力度加大,成了易发、多发贪贿犯罪的重灾区。仅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职务犯罪39件44人,案均犯罪金额38.5万元,查处县农机局局长9人、副局长12人。

  监管难以形成合力致犯罪高发

  “造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多发态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资金来源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二是资金拨付透明度不够,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罗炼告诉记者,涉农专项资金投入渠道多、投资分散,涉及到财政、发改、扶贫、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交通、烟草等相关职能部门,形成资金来源渠道多、投入分散、项目零散较小,且大多以“条条”管理为主,相当部分资金到位后并未专款专用,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情况普遍存在,有的以抽查方式验收,还有的以报送照片资料作为验收依据,检查验收流于形式,给职务犯罪活动埋下了隐患。

  “而且,有的专项资金拨给谁,拨多少,随意性比较强,往往由职能部门掌管资金的个人说了算,基层单位打个报告凭关系进行审批,而不是由年初进行统筹安排,没有通过集体研究,资金拨付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罗炼认为,在“僧多粥少”、有总比没有好的情况下,基层为了争取资金愿意花费一定的成本,甚至为了融洽关系想方设法给好处。而基层村组干部以资金是自己争取来的为由,增加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话语权,项目不按程序招标、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自己从中谋取私利,有的甚至将资金掌握在自己手中不上交,职能部门和基层干部形成利益共同体。

  “权力过于集中,群众知情权没能得到充分保障;财务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力。这些都是存在的问题。”罗炼表示。

  更为关键的是,有的村组经费收支审批制度比较随意,采取自收自支,以打白条、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方式做账;有的村对财务实行“家长制”管理,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其他人员无法监督也不敢去监督;有的村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财务收支进行公示,或在财务公开时弄虚作假,避重就轻,对财务活动进行虚假说明,资金应收、应付、预收等账目混乱,形成一笔“糊涂账”;有关部门对涉农资金账目审查仅局限于年终象征性对账,对个别基层站所、村组甚至几年不去审查账目。

  “此外,职务行为和资金性质的复杂性,也直接影响着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罗炼告诉记者,涉农案件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法律规定得比较明确,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涉及到村支两委以及村民小组干部的经济犯罪法律适用比较复杂,特别是资金的性质在不同环节会发生变化,造成案件性质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往往难以分辨。

  预防涉农犯罪重在健全长效机制

  “涉农职务犯罪尽管涉案人员级别不高,有些案值也不大,但这是老百姓直接感受到的身边腐败,不仅容易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也容易引发干群关系紧张。”对此,罗炼认为,要想有效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必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罗炼认为,首先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要引导、监督好村委会的选举工作,使村民选好“当家人”,使村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

  “其次,要大力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并实行审批拨付分离。”罗炼认为,各职能部门主要是根据政策和资金额度的安排进行审批把关,但所有的资金必须归口由财政统一集中管理拨付,以保障资金的安全,也有利于相互监督制约。

  “其三,要认真落实涉农资金公开公示制度。”罗炼建议,今后要大力加强建立相应的网络查询平台,群众可随时查阅涉农资金的分配、使用、发放等情况。可以为每一户村民设立涉农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一卡通”,各项惠农资金补助、补偿款由拨付单位或部门直接补贴至村民个人账户。

  “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审计,有效规范村级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罗炼说。

  “最后,就是要加大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力度。”罗炼认为,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属于检察管辖范围的依法立案查办,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对于多种行为交织、案件性质模糊、管辖一时难以确定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共同组织办案组调查,形成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合力。阮占江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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