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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仁寿法庭:离婚先过“冷静期”

2013年06月17日 10:01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在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法庭,走诉讼途径离婚的案件立案以后,两口子要先回家度过15天的“冷静期”。在这半月内,主审的法官只能劝和、暂不判离。

  这项规定,从去年实施起到现在已有一年多。仁寿法庭庭长沈慧表示,这一措施对避免激情离婚效果显著。截至目前,已有近百对夫妻经调解后和好并撤诉,占整个婚姻案件的1/3。

  沈慧告诉记者,在接手案件以后的15天“冷静期”内,法官不会因为双方都同意而即刻判决离婚,而是坚持在此期间做至少两次的调解工作,避免或减少冲动型、草率型和虚假型离婚。

  “冷静期”过后,若当事双方仍有离婚意向,法庭将正式进入审判程序,在审判期间,双方还有调解的机会,调解不成则再做出判决。

  为什么要设“冷静期”?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先进行调解,是我们法官的职责所在。”沈慧说。

  “家庭是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和谐了,社会才能和谐。”沈慧说,像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等婚姻家事案件,并不像一般案件那样存在绝对的是是非非,原被告双方往往陷入扯皮的境地。这就要求法官不仅对事实做出判断,还要尽力修复双方关系,维护一个家庭的和谐和完整。

  仁寿法庭副庭长李之良介绍,法庭的调解工作贯穿案件的始终;经调解和好的案件,工作人员也会上门或者电话回访。

  “其实,我们也有审理期限的压力。”沈慧说,设置“冷静期”和多次调解工作确实影响了法庭的办案效率,但阻止一个家庭破裂比工作效率更重要。

  除了法官参与调解之外,仁寿法庭还向社会聘请了14位调解员。他们之中,有医生有教师,还有心理咨询师和有经验的街道调解员。据沈慧介绍,虽然职业不同,但他们都是处理婆媳关系的行家、解决夫妻矛盾的高手。

  仁寿法庭针对不同的案件,制定了不同的调解方案。如涉及家庭暴力、服刑人员的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会邀请当事人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参与案件的调解;有的还会邀请社区调解员以及心理咨询师担任调解员,协助做好案件调解、婚姻辅导和心理咨询工作。(本报记者 付 文)

【编辑: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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