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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因窘迫撤销慈善捐赠 主办协会:已构成违约

2013年06月17日 14:34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制图/张璠

  前不久,为了帮助身患重病但家庭又比较贫困的孩子,本市某商业协会组织了一场慈善晚宴,请各商家为孩子们捐献钱物。晚宴现场气氛非常感人,不少商业人士都当场慷慨解囊。本市某公司的老总耿某也应邀参加了这场晚宴,深受感动的他当场便表态,要捐献10万元人民币,他的气度与慷慨也获得了业界同仁们的一致好评。

  不过,在第二天,当协会工作人员到该公司收款的时候,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却称,目前公司财务紧张,实在无法拿出10万元进行捐献。公司老总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时冲动才答应支付10万元。况且,公司的钱目前尚未捐献给灾区,财产权利并没有进行转移,所以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这笔钱。但是,工作人员却认为,该公司老总在众人面前称要捐款10万元,在获得同行美誉的同时,他也已经定下了口头约定。而该公司拒绝付款的行为,则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分析认为:从本质上讲,类似爱心捐献行为,就是一种赠与行为。而承诺进行捐赠,在捐赠人与获益人之间便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在本案中,该公司拒绝给付已经承诺的款项,其行为应该理解为试图撤销赠与。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公司承诺捐献10万元,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所以该赠与承诺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应视为合法生效合同。

  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本案中该公司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对该公司是具有拘束力的,公司必须要支付这10万元进行扶贫捐献,否则便属于违约行为。(记者 张一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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