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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开车购物车遭广告牌砸坏 店方担责

2013年06月17日 14:50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本想停下车到超市买东西,不料爱车遭遇“飞来”横祸,被从天而降的广告牌砸中。究竟是原告的过错还是被告的过错?还是归因于不可抗力?在激烈的争论中,法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市民超市购物时,爱车面目全非

  2012年9月27日晚,市民张红开车到长清区连心超市购物,她将车停在超市门口,锁好后转身进了超市。一会儿,等张红结完账走出超市时,发现自己的爱车被一个巨幅广告牌砸在了下面,车体已面目全非。

  事后,张红和连心超市以及该超市房屋的出租方华新书店进行了交涉,但是双方对于赔偿责任主体和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事情陷入了僵局之中。

  为讨说法,三方对簿公堂

  自己的爱车遭遇如此横祸,张红非要讨要一个说法。于是,在三方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张红将超市和书店告上了法庭。

  主审法官袁海燕告诉记者,开庭过程中,原告张红申请对车辆损失及贬值损失情况进行技术鉴定,经过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该车车辆损失总额为37439元,车辆贬值损失总额为6000元。”原告张红认为,她在购物过程时,将车辆停在超市门口停车场,超市应该保证车辆安全。同时,华新书店作为出租方,应当与被告连心超市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不能,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还了解到以下事实:2009年2月20日,被告华新书店与被告连心超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连心超市承租华新书店上述楼房的一、二、三、七层;租赁期限十五年,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由出租方承担。

  袁海燕告诉记者,搁置于楼顶的广告牌容易被大风刮落的事实是可以预见的,搁置于同一楼顶的其他广告牌并未被大风刮落,可以说明只要做好管理维修工作,本次事故可以避免。因此,涉诉广告牌被大风吹倒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袁海燕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华新书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对涉诉广告牌坠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连心超市并非涉案广告牌的所有人、使用人,其对所租赁房屋亦不负有管理义务,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原告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最终,被告华新书店需向原告张红赔偿车辆损失费37439元、车辆损失贬值费6000元,并且车辆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被告华新书店承担。(以上原被告双方均为化名)通讯员 刘建国 记者 崔艳红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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