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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伤人事故调查 九成人吁管理单位担赔偿责任

2013年06月18日 08:2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6月11日下午,在雨中坠入下水井后失踪50个小时的万女士遗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邕江蒲庙段被发现。事发于6月9日晚,南宁突降暴雨,导致路面积水严重。当晚9时许,47岁的万女士在柳沙路上行走时不慎跌入井盖翻开的排水井。

  此前的5月20日,湖南省常宁市一绿化带中,一名2岁男童不慎坠入窨井内身亡。

  多起窨井吞人、伤人的事故并非今年才有,而是多年来未解的老问题。《法制日报》视点新闻部联合搜狐网站,对“窨井吞人谁应担责”进行了在线调查。

  86.1%的人:

  无追责机制是窨井吞人事故主因

  管理责任不能落实,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窨井吞人伤人事故发生的根源所在,此次的在线调查结果也与此观点一致。

  “你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多起窨井吞人、伤人的事故?”

  对于这一问题,有53.17%的人认为,原因在于管理责任不清,出了事相互推诿;29.31%的人认为,井盖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未意识到井盖管理的重要性,忽视了井盖安全运行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17.52%的人认为是缘于窨井的规划、安置设计不合理,没有考虑到行人安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认为,管理单位之所以忽视井盖安全,是因为没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即问责不作为。

  “如果窨井吞人事故的发生系管理单位失职,那么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就应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杨小军说,井盖所属管理单位内部也应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查清相关责任人及岗位是否存在失职行为。

  近年来,很多城市都制定了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管理规定,比如,很多城市制定的井盖管理规定均要求明确井盖的管理单位,但很多井盖在造成事故后仍然找不到应当对其负责的管理单位。“因此,避免事故的一再发生,我们不仅需要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还需要通过严格的执法和法律责任追究将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北京律师靳学孔说。

  “为什么窨井盖所有权人及管理人会忽视窨井盖的安全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有86.1%的人认为,没有相关的追责机制,一旦出现事故,相关责任人及管理部门可以逃避责任;

  13.9%的人认为,忽视了公共服务也需要质量,城市管理者不仅有责任提供公共服务,更有责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执法力度不够、城市管理部门存在失职行为,是井盖吞人、伤人的原因之一;此外,公众的安全意识也需要提高。

  “生活在城市里都会存在城市风险,作为公众应该有意识地避开危险,提高安全意识。”莫纪宏说,作为管理部门,应该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从管理好井盖这样的民生小事抓起,及时解决缺失的井盖,而不是只顾大问题。

  今年4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要求在2014年年底前,各地城市主管部门必须完成窨井盖隐患排查,确保不再发生井盖伤人甚至致死人命等事件。

  住建部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指出:近期,部分城市发生多起窨井吞人、伤人的事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响强烈;井盖是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井盖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反映了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

  对于“如何做好井盖的防护工作”这一问题,有58.01%的人认为,应落实窨井盖管理责任主体,真正做到主体明确、依法问责;

  41.99%的人则认为,应建立长效的窨井盖巡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98.51%的人:

  受害者及家属应得到相应赔偿

  此次的在线调查中,对于“你认为事故发生后是否应该有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这一问题,97.28%的人认为“应该,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而致人死亡,管理单位就应当承担致人死亡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2.72%的人认为不应该,理由是“那些井盖有的被车碾坏,有的被人偷走,有的因为材质太差坏了或被水冲走,防不胜防”。

  “这个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责权规定,即谁的井盖谁管。如果出现管理单位失职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确保井盖安全是每个管理单位应该履行的职责。”杨小军说。

  “只要不是意外事件,必然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下水井的管理单位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与致人死亡有因果关系,即如果尽到必要、合理的管理就不会出现致人死亡的后果,管理单位就应当承担致人死亡民事赔偿责任;管理人员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管理单位可以向管理人员追偿。如果管理人员严重失职致人被水井夺命,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犯罪。”靳学孔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你认为受害人或家属是否应该得到补偿?”

  对于这一问题,有98.51%的人认为“如果惨剧的发生是因为管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管理制度及日常监测监控造成的,受害者就应该得到补偿”;

  仅有1.49%的人认为不应该,理由是这类事故的发生不确定因素太多。

  靳学孔认为,防止窨井夺命这类恶性事件的发生,需要从法律规范方面着手加强管理。首先,管理单位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方便判断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其次,可以将管理单位甚至管理人员标注在窨井、井盖的明显位置,方便公众监督;事故发生后,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引导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记者廉颖婷)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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