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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致30人中毒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3年06月18日 15:57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明日正式施行。

  《解释》明确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包括: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 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 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对于具有上述这14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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