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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银行信贷员违法放贷获刑

2013年06月18日 20: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6月18日电(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岳思轩)降低贷款风险,安全发放贷款是银行信贷员的工作职责,而中国银行温州乐成支行一信贷员却与其朋友串通一气,知假造假,违法发放贷款,致使贷款无法收回。日前,浙江乐清法院一审判决信贷员何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何某,38岁,乐清人,原系中国银行乐成支行信贷员。2011年1月,其朋友叶某以其姨妈周某名义向他所在银行申请90万元贷款。同年1月14日,周某在叶某的催促下来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在办理该笔贷款过程中,信贷员何某让周某在空白的借款合同和中国银行零售贷款借款借据上签名并捺指印。贷款需要共同还款承诺人和担保人,何某让叶某冒充周某的丈夫和女婿分别代为共同还款承诺人和担保人签名并捺指印。

90万元贷款批下来后,根据银行贷款的规定,周某的贷款应该要放到周某本人提供的第三方账户。而何某没有通知周某提供第三方账户的情况下,直接将这笔贷款放贷到其一熟人郑某的账户上,通过转账,当日将90万元贷款转到何某本人控制的黄某的账户上。

  最终,造成这笔90万元的贷款到期后逾期三个月未归还。截至案发,银行仍有892081.63元贷款本金和15824.96元利息无法收回。

  2012年2月,周某接到中国银行乐成支行的通知,要求其还款90万元及利息。周某打电话问叶某还贷款情况,叶某说,自己也不清楚,没有用这90万元贷款。

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周某说,2011年1月时,其叶某母亲打电话给其说帮忙贷款,款贷来给叶某用。由于之前已经曾有两次周某帮忙贷款的经历,所以周某同意了。

  2012年4月23日,中国银行乐成支行向乐清法院起诉周某和她丈夫及女婿,要求偿还贷款。后乐清法院以该案讼争的借款款合同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驳回中国银行乐成支行的起诉。

  何某于2012年7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何某说,他和叶某是朋友,叶某欠其钱,他将周某贷出来的钱用于叶某还债了。并表示,该钱如果叶某不还,由他来还。立案后,何某及家属弥补了银行所受的损失,将907906.59元汇入周某贷款账号。

  乐清法院认为,何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弥补银行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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