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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外墙意外坠落摔残 男子协议私了又生悔意

2013年06月21日 13:32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长清男子刘某受雇于吕某,为雇主吕某进行房屋外墙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刘某从高处坠落到地面,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刘某与吕某签订“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约定雇主吕某向刘某一次性赔偿6万元,刘某不能再找借口增加赔偿,事后刘某感觉赔偿太少。于是,起诉到长清法院要求撤销协议,重新主张赔偿数额。
    装修外墙遇意外,长清男子摔成残疾
  2011年6月21日,刘某像往常一样来到雇主吕某家进行外墙施工,如果按照施工进度,工程马上进入扫尾阶段。然而,令刘某没有想到的意外恰在此刻发生了。
  “摔得不轻啊,赶紧打120!”旁边的工友乱作一团。原来,刘某在施工过程中,突然由高处架子坠落到地面,表情十分痛苦。不一会,长清区人民医院的救护车抵达现场,将刘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经检查,刘某被诊断为右胫骨远端骨折,右股骨颈骨折,右肱骨髁及尺骨近端骨折,右肘皮肤挫裂伤。由于身体受到意外伤害,刘某只能在医院接受治疗,直到2011年7月7日好转才出院。出院后,医生嘱咐刘某继续卧床休息,要对患肢进行适当的功能锻炼,右肘皮肤缺损处定期换药,感觉不适随时就诊,1个月后拍片复查。在住院期间,刘某花费医疗费35000元,由吕某支付。
    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受伤男子心生悔意
  2011年7月21日,刘某与吕某签订“人身伤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一份,由吕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损失总计6万元,刘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吕某主张增加赔偿数额,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2011年12月7日,刘某委托山东某司法鉴定所对其残疾等级、护理时间及人数、误工时间、今后治疗费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之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被鉴定人刘某护理时间为4个月左右,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被鉴定人刘某误工时间为6个月左右;被鉴定人刘某今后治疗费需人民币150000元左右。刘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
  事情至此,刘某突然发现,自己与被告吕某所签订的“人身伤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对自己非常不利,显失公平。于是,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这个赔偿协议,重新主张赔偿意见。
协议有失公平,法院判决总赔偿15万多
  主审本案的袁海燕法官告诉记者,刘某为吕某提供劳务,在修建房屋时摔下受伤事实清楚,吕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袁海燕认为,刘某与吕某虽于2011年7月21日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人身伤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但由于该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法官应当对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进行审查。由于该协议书所确定的赔偿款60000元相较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明显过低,显失公平,原告要求予以撤销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该协议书应予撤销。
  原告要求被告吕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今后治疗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吕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58124.20元,除去已付的35000元,吕某应支付给原告刘某余款123124.20元。(除法官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通讯员 刘建国 记者 崔艳红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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