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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河北高校“扣学分代替罚款”是执法随意

2013年06月24日 10:41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6月6日,河北联合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胡某和赵某,综合素质学分被扣除5分,原因是他俩骑自行车在卫国路等红灯时停车越线。执勤交警将他俩交通违法的照片传给学院,学院给予他们扣学分处罚的同时,还在校园网上对处罚结果予以公布。(6月22日《中国青年报》)

  为提高大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高校与交管部门进行合作,采取相应措施,这一探索值得赞赏。然而,无论出于多么良善的愿望,双方的合作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扣学分代替罚款”的执法措施值得商榷。

  大学生胡某和赵某既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须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规定,就得与其他行人一样,按照规定接受10元罚款。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绝无对大学生例外、不进行罚款处罚的道理;依照“有法必依”的执法原则,既然相关法律并无针对学生的特殊规定,执法部门亦不可擅自对违法者“扣学分”。此外,罚款的行政执法主体是交管部门,“扣学分”的处罚主体却是学校,因而,“扣学分代替罚款”实则涉及处罚权委托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享有的处罚权只能由自己行使,一般不得随意转让;行政机关将处罚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因此,“扣学分代替罚款”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的处罚权委托,是违法无效的。

  随着社会文明的提升,“温情执法”、“人性执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推崇,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即尊重法律、恪守规则是柔性执法的前提。于法无据的随意执法,又怎么可能获得积极的道德回应,起到良好的教化效果?(段思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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