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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重病难证与工作有关 遭单位以旷工为名辞退

2013年06月24日 11:13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患强直性脊柱炎须长期治疗,却无法证明此病与工作相关,加上现行法规模糊,女工张晓芳

  最终被工作了13年的沃尔玛超市以“旷工3天以上违反公司规定”辞退——

  福州一“冰骨人”陷入维权困境

  患病须长期治疗,却无法证明该病与工作相关,公司因此拒绝延长医疗申请,并以多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这是福州沃尔玛超市女工张晓芳的遭遇。

  张晓芳是一名强直性脊柱炎患者,俗称“冰骨人”。患这种病的人皮肤温热,骨头冰冷,不能吹风,很多事情都无法做。

  疾病让张晓芳丢了干了13年的工作。此前她是福州沃尔玛山姆会员店一名收银主管。

  一年前,张晓芳被查出患有该病,不得不休病假治疗;一年后,病情仍不见好转,她向公司申请延长医疗期。张晓芳的申请遭到拒绝,她也拒绝了公司降薪调岗安排。

  近日,沃尔玛以多日旷工为由辞退张晓芳。

  “无法接受降职安排”

  “我患上强直性脊柱炎,和工作有关。”张晓芳认为,自己的病是“长期站出来的”。

  2000年8月,张晓芳进入沃尔玛福州山姆会员店,2005年8月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作为首批入职员工,张晓芳先后担任过前台主管、服务台主管、现金办主管等职务。“收银主管要长期站立,每天必须不停走、站8小时,只有中午吃饭时坐下来休息一会儿。”

  2012年3月,张晓芳感觉左脚面有刺痛感,不久延伸到脚踝处,她向公司请假就医。去年7月3日,她被确诊患有强直性脊柱炎。

  今年初,张晓芳多次收到公司的复工函,但她认为病情并未好转,无法上班,便申请延长医疗期,并请求调换岗位。公司答复“调整岗位只能成为员工”,意味着她必须从主管降级为普通员工。由于薪资和职位挂钩,新岗位月薪与原来差距悬殊,她拒绝了公司的安排。 此后,公司领导找张晓芳协商解除合同事宜,被她拒绝。

  张晓芳说,4月28日她以快递方式向公司递交病假单,但快递被退回,理由是“签收人不在”。

  5月7日下午,张晓芳收到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催办信,信上称张晓芳已旷工3天以上,根据员工手册,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解聘。

  公司被指“冷漠”

  “我把最美好的青春都献给了沃尔玛,当时进沃尔玛看重的就是它的正规、稳定,原本也希望一直干到退休。”张晓芳对记者说。

  而福州沃尔玛山姆会员店人力资源部主管则对记者表示,她已为张晓芳争取了最大利益,但张晓芳一直不配合,导致被辞退。

  该主管介绍说,张晓芳患病后,公司给了她一年的医疗期,治病期间工资照发。今年病假期满后,公司要求她上班,并考虑到实际状况调整了岗位,但由于降薪而被张晓芳拒绝。

  感到委屈的张晓芳将自己的遭遇发到微博上,引起不少网友关注。一些网友表示,员工生病正是需要支持的时候,公司表现得很“冷漠”。

  艰难维权路

  目前,强直性脊柱炎不在我国规定的职业病目录内。张晓芳要维权,首先得从医学上证明其患病与工作有关。

  “强直性脊柱炎的发病原因,包括遗传基因和环境因素,其中遗传占90%比例,环境因素中感染尤其肠道感染是重要因素。”武警福建总医院风湿免疫科医生对记者说,我国90%强直性脊柱炎患者的HLA-B27呈阳性,而张女士HLA-B27呈阴性,患上强直性脊柱炎的几率本来比较低。

  张晓芳说,在山姆店中她不是唯一患上强直性脊柱炎的员工。比她迟8个月入职的同岗位的石女士,也患上了同样的病。

  福建万和律师事务所洪序耿律师介绍,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而张女士的情况是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医疗期为12个月。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了解,今年起强直性脊柱炎已纳入福建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范围。张晓芳说,根据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强直性脊柱炎今年才被纳入福建省医保门诊,这种疾病算不算规定中的“特殊疾病”呢?张晓芳说:“谁来为我解答这个问题?”(记者 吴铎思)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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