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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会所游泳馆蒸桑拿晕倒死亡 物业担责三成

2013年06月24日 11:52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曲先生在59岁的生日当天,到小区会所游泳馆蒸桑拿时晕倒,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事后,家属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告上法庭,索赔63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对曲先生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今年1月13日,曲先生在小区会所游泳馆内蒸桑拿时晕倒,被送往航空总医院急救,1月16日因医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由热射病引起的多脏器功能衰竭。随后曲先生的妻女起诉万科物业,要求按70%的比例支付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3万余元,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审理期间,法官向航空总医院神经内科邢主任就曲先生的死因等进行咨询。据邢主任说,热射病是指在高温环境下,人体的体温调节中枢来不及调节,高热聚集体内,引起多脏器损伤。热射病死亡率高达50%,特殊体质的人如高血压患者,在高温环境下可能耐受力差,比正常健康的人更容易出现损伤。曲先生既往有乙肝及高血压病史,应该对治疗热射病有影响。此外,事发当天与曲先生同在桑拿房内蒸桑拿的罗老先生也出庭证实,该桑拿房没有专门服务人员,无人定期巡视,但桑拿房外一直都有提示牌。

  法院还审理查明,桑拿浴(属洗浴行业)并不包含在物业中心的合法经营范围内,物业中心经营桑拿房资格有欠缺。法院现场勘验发现,男宾桑拿房内没有计时器,对于蒸桑拿的时间长短也没有显著提示或告知,桑拿房外没有饮水设备。通过业主罗老先生的证言可看出,桑拿房虽有安全提示,但没有专门服务人员,无人定期巡视,对于老年人进入桑拿房也没有尽到谨慎注意和劝阻义务。

  法院认为,物业中心作为会所的管理者应当预见高温高湿环境下的桑拿房的安全隐患,应当尽可能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由于物业中心在履行安保义务中的过失,对于曲先生的死亡负有部分责任。曲先生本人患有高血压,系不适宜蒸桑拿的人群,却长时间置于桑拿房内,其自身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物业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及曲先生自身在蒸洗桑拿浴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法院认定曲先生承担事件70%的责任,小区物业中心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死者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 (记者 颜斐)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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