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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家族涉毒主犯张永胜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3年06月24日 15: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成都6月24日电 (记者 安源)24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四川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对贩卖、制造毒品犯张永胜执行了死刑。

  被告人张永胜,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于遂宁市安居区,高中文化,无业,住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响滩村4社67号。2009年5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胜与其堂弟张华全(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商定张永胜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及设备,并负责毒品销售,张华全负责制毒技术。同年10月,张华全通过上网搜索和偷看他人制毒等途径掌握制毒技术后,伙同其弟张华兵、张永胜的弟弟张永华(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在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响滩村4社其家中试制出甲基苯丙胺370克,交由张永胜在四川省成都市贩卖。

  2009年1月,被告人张永胜选定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响滩村王某某家用于制毒,并出资购买麻黄素等原料和设备。后张永胜与张永华共同纠集其舅舅王中林、妻弟朱柄钢(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以及同村村民张官见、张明友(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张青吉(在逃)等人参与制毒。至同年3月份,张永胜等人先后数次共制造出甲基苯丙胺约42千克,均由张永胜在成都市贩卖。

  2009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永胜又指使同案被告人蒋鑫、张林(均已判刑)寻找新的制毒地点。后张永华按照张永胜的安排,带领张官见、张明友前往蒋鑫、张林租用的遂宁市蓬溪县宝梵镇道德村他人住房,利用张永胜出资购买的麻黄素等原料和设备,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半成品后,又运回遂宁市安居区王中林家中,伙同张华兵、王中林进一步加工。同年3月28日,张明友、张华兵、王中林、张官见驾车运输制造出的甲基苯丙胺时被挡获,当场查获黄色、白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7799.35克。当晚,公安人员又在王中林家扣押到黄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170.93克。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永胜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永胜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张永胜结伙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张永胜系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张永胜的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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