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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对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2013年06月24日 15: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成都6月24日电 (记者 安源)24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马海果各的上诉,裁定维持并核准了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海果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被告人马海果各,女,彝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务农,住四川省昭觉县久铁洛古乡日洛村马洛社75号。2011年9月因本案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24日,被告人马海果各带领土比某某(男,1997年1月8日生)从昭觉县到达雷波县后,马海果各购买了两张次日8:40由雷波县发往成都市的车票。7月25日上午,马海果各和土比某某乘坐车牌号为川W38798的客车前往成都市,途经雷波县渡口乡唐房坝路段时,被设卡查缉的公安干警挡获,当场从马海果各随身携带的女士黑色挎包内查获电子秤一把,附着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马海果各、土比某某携带的编织口袋中查获海洛因479.52克,经鉴定含量为39.07克/100克。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海果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海果各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马海果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利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运输海洛因479.52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马海果各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马海果各的死缓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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