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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萧山冤案受害人再审案

2013年06月26日 10:11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2013年6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和法律援助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坎山镇青风加油站东侧路段,分别发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出租车司机死亡的事件。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所为。

  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7月27日,杭州警方在组织命案攻坚战中,发现一盗窃前科人员“项古顶”的指纹信息与1995年3月20日发生在萧山的抢劫杀人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信息认定同一。

  2013年1月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项生源。5月30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即于2013年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并于5月21日决定进行再审,次日向五名原审被告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6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五原审被告人均提出未参与抢劫杀人作案,辩护人分别提出原判认定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两起抢劫杀人案分属事实有误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陈建阳、田伟冬犯盗窃罪部分,陈建阳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田伟冬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田伟冬盗窃罪部分量刑过重。田孝平及其辩护人还提出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实施的两起抢劫分属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要求减轻处罚。

  据此,陈建阳、王建平、朱又平及其辩护人均要求宣告三人无罪;田伟冬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撤销对田伟冬抢劫罪部分的定罪量刑,并要求对盗窃罪部分从轻改判;田孝平要求法庭查明事实,对其作出公正判决。

  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于1995年3月20日抢劫作案的事实有误,建议予以纠正;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于1995年8月12日抢劫作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予以纠正;原判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对二人根据其犯罪情节综合考虑依法从轻改判;原判认定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实施的两起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两起抢劫从犯罪形态上分属既遂、未遂,建议依法判处。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中,检、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郭婧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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